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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起首例反倾销 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1:35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 陈晶晶 商务部今天发布2005年第8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这是我国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的首例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从今天起,中国大陆的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由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产品时,应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

适用于“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介绍说,如果复审裁决确定存在倾销,应对复审立案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复审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复审裁决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

  去年2月1日,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今年10月25日,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请求商务部确定其单独反倾销税率。商务部审查申请书后,决定对其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据了解,整个复审调查将按规定于明年9月5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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