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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河“11.20”矿难 4人因渎职一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6:16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2月6日电(刘树奇)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的河北省邢台市沙河特大矿难背后的渎职案件近日一审宣判,刘胜民、史聚兴、郭正民、刘贵民4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河北省邢台市沙河李生文联办一铁矿电焊工陈洪亮(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井下违章作业,用电焊切割罐体,引发火灾,烟气通过越界开采早已贯通

的井下巷道蔓延到相邻的金鼎等4家铁矿,造成5个铁矿70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4.65万元。

  事故发生后,沙河市检察机关对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及时查处,依法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股股长史聚兴、安全监察一股股长刘胜民,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郭正民,沙河市冶金工业局安全监察一科科长刘贵民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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