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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沈阳:保洁工坠楼身亡 雇主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6:51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2月6日电(王野蛟、范春生)女保洁工在给雇主擦玻璃时,不幸从8层高楼坠地身亡。死者的丈夫悲痛欲绝,将雇主告上法庭。雇主面对死者家属20万元的索赔提出疑问。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雇主与保洁工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雇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3万多元。

  2004年11月23日,沈阳的房主徐先生对新购的花园小区高楼住宅装修后,他在街头找

到做家政服务的妇女刘某打扫房间卫生。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清扫房间及擦拭所有窗户玻璃,服务价格为140元。双方谈妥后,刘某与一名同伴来到徐家打扫卫生。

  当日下午3时,正在8楼擦玻璃的刘某突然从楼上坠下,徐先生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刘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丈夫将房主徐先生起诉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0万元。

  庭审中,死者刘某与房主徐先生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是雇佣关系,徐先生应该赔偿20万元;若是承揽关系,徐先生则无须对女保洁工的死负责,除非自己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某与徐先生协议为其清扫卫生。在此过程中,被告徐先生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并不干涉刘某的工作顺序。刘某也听从徐先生的安排,即双方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且刘某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劳动工具是自己提供和准备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这些特征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确认的承揽关系,故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而死亡,徐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徐先生明知所要清洁的房间为高层、擦玻璃可能发生危险,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证措施,雇佣未经过任何部门培训的非专业人员,徐先生应负本事故的一定责任。

  最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先生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的20%,即3.3万多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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