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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地方政府在教育上“偷工减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20:34 人民网

  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上表示:“从明年开始,中国将用两年时间在农村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的学杂费”。(2005年11月28日)他认为当前中国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三大任务中,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是教育发展中的重中之重。

  长期以来,关于义务教育的核心内涵,学术界存在着一些争议。有人认为义务教育

是指政府必须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经费,义务教育等于免费教育。但也有人认为,义务教育并不等于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是指适龄儿童家长有义务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如果家长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以家长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为由,将家长告上法院。这样的诉讼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而在人们的心目中造成了许多错误认识。

  宪法和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教育,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政府机关的责任要求。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附加其他的条件,必须首先修改宪法和法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就规定了向学生收取“杂费”的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必须缴纳各种杂费。温家宝总理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其实是进一步落实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彻底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恢复义务教育的本来面目。

  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杂费,对于80%在农村的小学生来说,无疑是重大喜讯。可是在两亿多中小学生中,尚有20%在城市,城市的小学生何时能够彻底免除杂费呢?

  当前,中国的税收负担在全世界排名第二,而用于教育的开支不足4%。这样的财政支出比例当然不足以应付中国教育发展的需要。所以,如果没有行政体制改革,没有大刀阔斧的精兵简政,即使取消了农村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中国农村教育的整体状况仍然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从各国义务教育发展历程来看,普遍存在着政府前期投入、地方后期维持、社区捐款资助、家长全面参与的发展模式。在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中,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专项经费,根据社区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建设各类设施完善的中小学校,确保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水平大体相当。为了保证中小学校日常教学需要,地方政府部门通过专项资金,维修教学设施,添置各种教学设备,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员。社区居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捐赠方式,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教会组织也会根据需要举办各种募捐活动,用于更新教学设备,或者兴建新的教学设施。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学校的义务劳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在我国,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力划分不明确,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缺乏刚性约束。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虽然违反了国家教育法律规定,但是,没有权力机关追究地方财政部门的责任,也没有任何程序确保公民提起诉讼,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利益。正是行政机关权力的不受节制,才导致义务教育被扭曲的现象出现。所以,追根溯源,必须从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入手,保证各级财政收入必须优先用于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防止由于长官意志而使得国家的法律再次落空。

  中国历届政府都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中国的教育投入始终没有达到国际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在于各级官员对短期内不能见到效益的教育投资,缺乏必要的热情。只有从根本上扭转赶超战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中国的教育才有希望。

  中小学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实行义务教育,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的素质。相对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来说,中小学教育评价体系更为复杂。如果没有建立科学的中小学教育评价体系,那么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之后,义务教育有可能会变成水平低下的教育,所以,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统筹兼顾,防止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偷工减料”,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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