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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对非法煤矿施“重典” 死亡一人 处罚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2:57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产煤大省河南对非法煤矿施“重典”,从即日起,凡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还将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矿主本是小煤矿事故的责任主体,然而出了事故后,很多矿主往往一逃了之,让政府替他们“埋单”处理善后,即使受到了处罚,这些平常靠违法生产赚大钱的矿主也感受不到“切身之痛”。为扭转这种现象,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目的是“让违

法者出不起事故,出了事故赔不起”,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今后,全省境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却擅自从事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200万元到500万元的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对非法煤矿和不顾安全法规、违法生产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参与组织非法和违法煤矿生产,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有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一旦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重罚。

  安全责任追究

  河南“举一反三”

  据新华社电 河南省举一反三,加大了对各级政府领导安全责任的追究,今后凡因煤矿非法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当地县(市)长、乡(镇)长将立即给予撤职或开除。

  按照6日河南省政府下发给各市的紧急决定,凡各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而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市)辖区内一个月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凡各乡镇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县(市)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分别给予乡镇政府和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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