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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掘“一穴三棺”古墓无人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5: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无锡市华庄镇龙渚村的一个建筑工地上近日发掘出一处明代“一穴三棺”的罕见墓葬。然而在墓穴被掘开后,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墓穴内的陪葬品遭到哄抢,尽管当地村民予以干涉并采取措施保护,但仍有部分陪葬品不知去向。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当地的村民和施工单位以及文保部门在古墓的保护和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当地政府和派出所也未能排除双方的矛盾,致使古墓的处理目前尚处于两难的境地。

  建筑工地挖出古墓

  墓穴的位置就在工地的一个地基施工区,旁边的新建楼房已巍然耸立,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旧有条不紊。记者在现场看到,已经有一个长约4米、宽约3米的墓穴被掘开,在这个墓穴的周围还堆放着许多已经被挖掘出来的大石板。这些石板都差不多大小,每块长2至3米,宽近1米,厚约0.4米,至少有两三吨重。村民告诉记者,由于石板太重,当时施工单位用了两台挖掘机才将石板掘开的。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村里老一辈都传说在这里有一个古墓。在施工单位没有施工之前,这里是一个方圆有一亩多地,高5至6米的土堆,村里的人都叫它“锅口坟”,传说里面埋的是一位明朝的大官。但是,传说归传说,谁也没有真实的证据。就在12月1日,施工单位在施工时真的挖到了一个墓穴,村民们得到消息后,立即给无锡市文物部门打了电话。

  “一穴三棺”极其少见

  据介绍,12月3日,无锡市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对古墓进行了清理,施工单位也从旁协助。无锡市文物主管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初步鉴定的结果是,从所用石头的材质是金山石推测,该墓葬应为明代晚期。但该负责人强调,“这是一个比较普通的墓穴!”首先因为它没有墓志铭,具体情况已经难以考究;其二,这个墓穴的结构比较简单,墓穴的也只是用石灰封存,浇浆比较少,而且里面的棺木均已腐烂。不过,据文管单位一位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透露,这种“一穴三棺”的墓葬结构非常独特,而且极其少见,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墓穴陪葬品遭哄抢

  挖掘出古墓本来是件好事,然而施工单位的一些做法却让村民们气愤不已。据几位目击者介绍,当挖掘机碰到古墓之后,施工方不但没有停止挖掘,反而用两台挖掘机粗暴地打开了墓穴,接着就让一些民工下去清理。情急之下,村民们拦住了民工,自发地将古墓保护起来,他们还在建筑工地的旁边搭建起一个小窝棚,即使是在晚上也派人看守,以防有人盗窃或者破坏古墓。

  另据村民们介绍,12月3号,在清理完已经被挖开的墓穴后,文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设置任何保护措施和警示语的情况下就和施工单位的人一起去吃饭了,留下了无人看管的墓穴和陪葬物品,一些民工又乘此机会在墓穴里“寻宝”,并拿走了一些已经出土的陪葬品。但这一切却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深怕古墓被破坏的村民们再次出面干涉。

  村里一位老人这样对记者说:“这个古墓如果真的是文物的话,就应该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私吞!”

  施工方竟称不知情

  那么施工单位又如何看待这意见事情呢?采访的当天,记者曾去施工现场找施工人员了解情况,但得到的答案都是“不清楚”、“不知道”。记者又设法联系到了该施工单位在华庄镇工程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回答记者,古墓的事情已经由市文物部门接手,和他们已经没有关系了,关于古墓的其他情况他们都不清楚。当记者问及,是否曾用挖掘机掘开墓穴,是否有民工哄抢时,对方则坚称不知道,并说,如果有人哄抢的话也是当地的村民,而不是他们的民工。

  明代古墓谁来负责

  从记者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当地的村民和施工单位以及文物部门存在的分歧较大。

  村民都非常担心古墓的安全,而且他们都认为施工单位是在肆意破坏古墓,并有抢夺墓内物品的企图,而文物部门似乎又不能很好的保护古墓。而施工单位认为是村民在故意骚扰、滋事,其实是另有所图,现在古墓不能够及时地清理,主要责任是在村民,他们拒绝对此事负责。同时,当地的政府和派出所也不能排除双方的矛盾,致使古墓的处理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文物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现在由于当地村民的阻挠干涉,墓穴的清理工作难以继续进行,只能放在那里听之任之,如果中间出现什么差错或者损失的话将由村民自己负责。他希望能够尽快地化解双方的矛盾,以免这个古墓遭受更大的损失。

  无锡市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古墓是在施工单位的范围内发现的,所以施工单位应该对古墓的安全和保护应负主要责任,至于墓穴的清理和墓内物品的收集则要通过专业的文物发掘人员才能进行。如果墓内物品丢失的话,施工单位是要负责任的。

  到截稿时,记者收到最新消息,12月6日,施工单位在没有该市文物部门的专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又在挖开了新的墓穴。据悉,在当地村民的竭力制止下,施工方才没有得以继续施工。

  本报见习记者张政记者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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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07日第三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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