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险算做了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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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1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曾亚莉 2003年11月20日,夏秋所在单位为单位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万,其中约定保险公司按责理赔。 2004年10月23日,夏秋驾车在312国道与刘易发生车祸。交警大队认定夏秋负主要责 任,刘易负次要责任。夏秋所在单位为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万多元。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其作为商业险,刨掉了其中的血液制品、进口器械、医保乙类用药等费用,按责承担2万多元。 夏秋所在单位认为,保险合同虽在新交法颁布以前签订,但交通事故在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应依据新交法中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承担全部责任。 于是,夏秋所在单位委托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的黄双强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黄双强认为,保险公司声称的第三者险不是强制险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目前购买第三者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保险公司在销售该险种时依据了行政强制令,因此应作为强制险。虽然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按责理赔,但根据相关规定,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后又未变更的,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按新交法规定赔偿。 但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者,即使按照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核赔血液制品、进口器械、医保乙类用药的费用,因为医师在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患者选用合适的诊疗手段及药品、器械使患者早日康复,这些支出是必须的,合理的。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