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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解困之门将启未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20 法制日报

  方圆观察

  编者按 几角、几元、几十元钱的诉讼背后,事关亿万人的公共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严重受损难以成讼的忧虑,另一方面却是对个人也能提起公益诉讼将会导致“滥诉”的担心。以一己之力维护公益,能坚持多久?以检察机关提起为主的公益诉讼制度最终能否得到立法确立?希望就这一主题的探访和求证,能促动公益诉讼解困之门早日开启。

  本网记者 王晓雁

  短短的一个月内,频频提起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刚已经在张潇艺“网游致害”案、“进津费”案、“进沪费”案上接连碰了三次壁。然而,在记者近几天的采访中,他依然微笑:“我的态度是乐观的,不考虑一次两次的输赢。‘进津费’事件无疑是一起明显的地方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在长时间里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制止,重要原因就是公益诉讼机制的缺失。但能够立案就是一种胜利。我就是想把不合理的一面,暴露在大家面前,让更多的人能看见、能关注。”

  关于困境身处法律空白地带

  尽管学术界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尚存在争议,但更多的专家认为,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或者结果能达到维护公众利益的诉讼,都属于公益诉讼。

  回顾一下近年来几个著名的公益诉讼案例,如市民葛锐告郑州火车站“如厕收费”,法律硕士郝劲松诉“铁老大”列车上消费不开票,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高额的补办费将工商银行告上法庭……这几场官司里,令人觉得遗憾的地方非常相似:作为原告的个体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不过判决被告返还不该收取的几角、几元、几十元钱,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其余大量的诉讼成本只能由原告自己承受。

  另一个让人遗憾的现象是,即使这些提起公益性诉讼的人胜诉了,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并不能从中得到补偿。

  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没有判例制度,宪法、法律及司法惯例均不承认法院先前的判例具有法源地位,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即使是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判例,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于是一方面,公共利益的受损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目前平均每天都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经营、造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也接二连三地出现;而另一方面,由于无人主张权利,这些公共利益的受损却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使得普通公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望而生畏的事情。

  关于转机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正在酝酿中

  11月29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向记者透露:目前的专家修改建议稿已经进入第四稿,针对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专家修改建议稿规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包括了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现在还有争议的,便是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明文规定个人也能提起公益诉讼,将会导致“滥诉”的洪水冲击法院。

  “滥诉不可能出现,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允许个人提起,现在我们也初步考虑要把它放进去,但是,也不能泛泛地就讲‘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为了避免“个人”范围的过于空泛,江伟举了个例子,如建议稿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可以提起与其利益相关的公益诉讼。

  关于主力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佳选择

  近几年中,敢于不畏艰难提起公益诉讼的,多是像郝劲松、喻山澜、李刚一样仅有法律正义为凭的个体。今年5月份开始,李刚和朋友创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收集了近10年国内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例。“可以看到,其实每年都会冒出若干案例和个人,但后续进展都不了了之。”

  “以一己之力维护公益,能坚持多久?个人显然是难以担当重任,我认为将来,公益诉讼的希望还是得落在社会组织身上。”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吴革律师发表了他的看法。在吴革看来,民间组织对社会事务的共同参与,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与吴革的想法不同,江伟认为,以检察机关提起为主的公益诉讼制度,才是最佳的选择。“检察机关完善的组织体系与能调动的国家资源为其行使起诉、参诉职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检察人员也具备诉讼上的技能与经验,能充分地维护被代表者的利益。”江伟说,“而且不要忘了,检察机关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旦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不受理,这是一个非常厉害的武器。”

  本网北京12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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