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应介入 死刑复核促“慎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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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9:06 南方日报 |
刑诉专家在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上提出—— 最高检应介入死刑复核促“慎杀” 本报讯(记者/贺信)随着最高法院确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并开始实质性的准备以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否应当参与到核准过程中,已成为各项准备工作中越来越棘手、 且无法回避的问题。昨日在东莞召开的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上,有刑诉法专家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方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同时以“慎杀”、“少杀”的指导思想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用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空白 目前,针对最高检究竟有无必要介入死刑复核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理所应当对最高院复核程序不妥、适用法律不当等行为发挥监督和纠正作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缺乏法律依据,其地位、职责均不明确。 的确,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这部分,对于“检察院”只字未提。按照《刑诉法》的精神,“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理解为最高院的“内部程序”。 本次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陈卫东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这种方式侧重于对复核程序合法性的监督。而相应的法律空白应当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弥补,落实此次司法改革的有关部署。 严格执行检察权力促“慎杀”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支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过程。“检察机关对于所有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享有检察权”。陈光中昨日在论坛上进一步强调,现在面临的已经不是“要不要介入”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去监督”。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很少出现“为犯罪嫌疑人喊冤”的情况。更多的是“片面的”监督,“该杀的没有杀”或者“该判的没有判”。法院对于自己作出的无罪判决尽可能采取低调、淡化的态度,以免影响“检法关系”。 陈光中说,最高检有责任对于所有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考察,“准字当头,严把法律关、事实关、程序关和证据关”。他还强调,在我国法治建设越来越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司法实践活动应当“控制死刑数量”,做到“杀人要慎重”,通过“慎杀”最终促成“少杀”。 “这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的指导思想。”陈光中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