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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不归被除名11年后状告东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3:48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邬科通讯员汪次安)公司职员罗某请探亲假回家后一去不归,公司只好按规定将其除名。谁料,11年后,“人间蒸发”的罗某重返单位,不仅要求继续上班,还以单位除名程序欠妥为由将原雇主诉至法院。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主张权利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60日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

  1992年8月,在韶关市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作的职工罗某,忽然接到家人的消息,说母

亲病重。罗某向公司领导请了1个月探亲假,匆匆赶回老家。谁料,罗某此次一去,竟11年后才归来!

  几个月过去了,公司左等右等不见罗某回来上班,又不见其回来申请办理续假手续,于是几次打电话到罗某家催促,却仍不见其返回单位。1993年2月,公司领导开会研究认为,罗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纪律,按规定决定将其除名,并将此决定电话通知了他。

  2004年3月,消失了11年的罗某忽然回到公司。让公司上下惊讶的是,罗某不仅提出要继续上班,而且对自己被除名的事实深表不满。公司拒绝了罗某的要求。去年7月,罗某以公司对其除名的程序欠妥且于法无据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其申请。

  罗某不服裁决,将公司诉至韶关中院。法院认为,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在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后的60日内。罗某应该在1993年2月起得知被除名后的60日内。时隔11年罗某才申请仲裁,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就像原单位不可能等罗某11年一样,法院也不会为一个对自己的权利漫不经心的人等上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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