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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疑“掉包” 竟遭非法“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6:16 大华网

  最近,汕头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侵权案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的赞誉。

  程女士向澄海区人民法院诉称:她于今年1月24日下午到超市广东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所经营的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所购东西全部经收银台的收银员一一清点结算,共付款382.9元。当她付款后将购物车推出时,超市一工作人员怀疑她将价格高的男式裤装

到价格低的男式裤包装袋内、以价格低的商品结算而拉住购物车,将她带到一间密闭的机房检查其所购商品,并由两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进行盘问,时间长达半个小时。随后,超市还强要她买下超市货架上被人拆开包装的另外两个男式裤15.9元。程女士认为,超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令她的身体健康遭到损害,名誉受损,缺乏应有的商业道德,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因被告广东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依法视其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澄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当原告到被告处选购商品后,到收银台清点验核结算,原告支付价款,商品交付原告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于原告,被告已无权检查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更无权在封闭房间及无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盘问。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原告的活动自由,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原告精神上的惊慌、压抑,被告应承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一审判决:被告广东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汕头日报》上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应于15日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于今年11月18日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广东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应于2005年11月21日领取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应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以书信形式向被上诉人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被上诉人程某同意放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的要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本报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宿华文黄纯

  (责任编辑:黄幼华、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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