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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自降门槛2000多免费官司扶贫济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6:41 北京晚报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旧社会百姓对打官司的形象讽刺。时代发展了,到法院打官司已经成了不少人解决法律纠纷的首选途径,可动辄上千上万元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仍然让一些经济困难的老百姓望法院而却步。为了让这些打不起官司的老百姓也能有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尊严,我国实行了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

  目前,北京市共有19个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包括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和18个区县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此外,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各法律援助中心在街道、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社区(村)建立起了法律援助信息员队伍。近几年,法律援助案件逐年增长,特别是2005年,随着法律援助门槛的降低,更多的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截至今年第3季度,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共10600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0.6%;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4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6.9%。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长,达到1775件,同比增长24.6%。

  拓宽法律援助范围降低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且,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处处长石光春介绍说,“去年一年,向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与按规定最终获得援助的申请人的比例是四比一,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能满足北京市的实际需要。”

  今年2月,北京市实行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一方面,在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上,把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的、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民事权益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另一方面在审查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时,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对不能出具低保证明的,可由申请人住所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大大拓宽了经济困难标准。

  石处长介绍说,拓宽的这三项范围,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与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息息相关,如果得不到依法赔偿,当事人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今年新增加的这三项民事代理案件总数为278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15.6%。

  讨薪纠纷仍为援助重点

  石处长介绍说,由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和标准的降低,公检法各部门积极配合,法律援助的社会环境较好;法律援助队伍也越来越固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从17人增加到47人。同时执业律师也积极参与法援工作,一方面承办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另一方面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如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天都有4名执业律师参与接待来访,并在北京法律援助网上进行解答。据统计,北京市一年参与到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五千余人次。

  据石处长介绍,在大量的受理案件中,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援助占了近一半,而且大部分集中在追讨工资问题上。为此,今年9月8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致诚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从工作站建立至11月底不到3个月的时间,已经接受法律咨询案件1355件。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65件,占案件总数的41.7%,涉及人员10656人。工作站已经决定援助的案件270件,其中85.2%都是拖欠工资案件。目前,已结案件49件,律师调解解决的案件金额376755元,法院、仲裁机构支持的案件金额164664元。本报记者孙莹

  17岁少女落下终身残疾法律援助为其讨回补偿

  由于申请认定工伤纳入了援助范围,17岁少女陈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案件才得以圆满解决。两年前,17岁的陈相随父母来京打工,在某报刊发行公司找到了一份报刊投递员的工作。收入虽然不多,但一家人也生活得其乐融融。谁知在2003年7月的一天,她在送报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虽经及时治疗,但终因伤势过重,留下了终生残疾。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司机刘某支付陈相三万余元赔偿款。可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钱。2004年12月,陈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刘某并非车主且无其他财产,陈相一家一下陷入了困境。

  一次,他们听同乡说,陈相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应该算工伤。陈相的父母赶紧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办理工伤,首先须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陈相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裁决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但陈相的父母再次去认定工伤时,得到的答复却让他们大吃一惊:按规定工伤申请的时效期为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陈相已经错过了时效。

  无奈之下,今年3月初,陈相父母来到西城区法援中心寻求帮助。面对该案的艰难现状,中心研究认为,现在惟一的希望是让报刊发行公司自愿给付工伤待遇。虽然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中心还是立刻成立办案组,准备采取调解的方式全力帮助陈相办理此案。

  调解初期,单位认为陈相与他们已经没有关系,而且工伤申请也过了时效,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但办案小组通过调查发现,单位不但未给陈相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也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在陈相受伤期间,也未给她发放工资。于是,办案小组抓住这一突破口,一方面描述了陈相一家困难的生活情况,另一方面又拿出法律条文和证据,向对方讲解了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经过一小时的调解,单位负责人表示愿意就补偿事项进一步协商。3月5日,法援中心接到了陈相单位打来的电话:对方愿意支付7000元的补偿款。在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后,陈相当场拿到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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