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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乘坐电梯意外死亡 商场疏于保养判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4:2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欧云略)南宁市一家商场,由于平时对电梯疏于保养,电梯防夹安全触板失效,致使一7岁女童乘坐电梯时意外死亡。12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场被判赔偿10万多元。

  翁某是南宁市某商场的经营户,今年7月17日晚9时,翁某准备收摊时,发现7岁女儿小红不见了,经多方寻找,在商场观光电梯的底部发现了小红,但已经死亡。

  商场里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小红曾在22分钟之内4次乘玩观光电梯。事发后,小红的家人向警方报了案。事后,警方对小红进行了尸解并做了模拟试验,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对观光电梯作了检查,最后结论认定,该电梯保养状况不好,电梯门的安全触板已失效,小红当晚进入电梯后,电梯停在一至三层的错层时被困在厢内,小红即用手想扳开电梯门缝,并将身体挤入门缝,由于电梯防夹安全触板失效,她身体被夹住,挣扎中她左脚踏空,整个身体挤入电梯轿厢与井道南壁的缝隙中,最后坠落至一楼电梯井道底部。

  9月7日,小红的父母将该商场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24万多元。

  南宁市某商场答辩称,他们的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电梯存在的安全触板失灵问题不可能导致小红死亡的后果。小红是未成年人,事发当天,商场录像显示小红多次独自乘玩电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红的死亡具有严重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场应对自己的观光电梯负有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应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及电梯乘坐人的安全。该观光电梯虽仍在年度检验合格期内,但由于疏于保养,存在电梯门的安全触板失效并多次出现停机故障等问题,是导致小红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商场对小红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红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没有监护好,应对小红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南宁市某商场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多元。

  编辑:韦怡 作者:王克础 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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