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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劫英雄成被告”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5: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成都12月7日电记者刘裕国报道:备受关注的成都“8·14”追劫英雄成被告一案,今天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8月14日下午,自诉人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华区人民塘村,抢夺一妇女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该案被告人张德军和现场群众刘某某等人闻讯后乘坐由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途中多次电话报警。追赶中,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

驾驶的轿车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上摔落受伤,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治疗期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

  罗军以及死者胡远辉亲属等人于2005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胡远辉和罗军实施抢夺行为后,被告人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只是意图将胡二人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既没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没有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具体行为。因此,自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张德军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采取的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08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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