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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污染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5: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赵永新

  松花江污染事件,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快速、公正地对污染受害者加以赔偿,并尽快修复生态环境,以惩前毖后。”前不久,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出席第三届中日韩环境纠纷处理学术研讨会的近百名专家,达成了这样的共识。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张梓太指出,尽管《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都对污染危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三大问题:法与法之间自相矛盾、处理手段不足、诉讼本身困难重重。他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不以行为违法性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取消免责条款;充分发挥调解和行政处理的作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行政补偿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实现环境侵权补偿社会化。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王灿发教授认为,要突破公害诉讼及其赔偿的瓶颈,需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重视人权保护,建立专门的公害病调查和鉴定机构,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法等专门法律,并建立公害病赔偿基金,鼓励公害病诉讼法律援助。

  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强调了建立公民环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他认为,法律的缺位导致公众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公众均不具备原告的资格。而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扩大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资格、通过公民环境诉讼实现环境保护,是有效保障环境公益的有效途径。他强调,同时应当建立环境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机制或者仲裁机制,全方位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这是中日韩专家连续第三次就此进行专题研讨,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主办,日本国环境会议、日本国际交流基金和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协办。

  被誉为“水俣病诉讼第一人”的熊本学园大学医学教授原田正纯,用触目惊心的图片和简洁发言,展示了水俣病给当地居民造成的深重苦难,以及日本医学、法学界人士为受害者讨还公道所做的艰苦努力。

  “污染环境就是祸害我们的子孙后代!”他的发言令与会者为之动容,“悲剧暂时还不会落幕,21世纪还有污染,还有伤害。水俣病的历史血泪斑斑,损失不可谓不惨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衷心希望以史为鉴,让类似水俣病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08日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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