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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6: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文 涛

  无罪!张德军被判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这一场你说我说、争论不休的纠纷中,很难说得清谁是真正的胜利者、失败者。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这是一次法律的胜利。

  法院并没有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的“污点”而拒绝受理他们的申诉与控告,这是法律的胜利。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权利不受身份的限制,即便他是小偷、盗贼。法院的受理,体现我们法治的进步。

  法院判决张德军无罪,并不是因为张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是受害人的死亡与张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指证的事实证据不足,这是法律的胜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是现代法治进步的要求。

  法律的胜利,其实就是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胜利。因为从根本上讲,法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它的胜利,意味着法治的进步,意味着社会环境的公平与公正。有什么比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更能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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