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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19 生活报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通知》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

  《通知》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

  《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新华社电)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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