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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机构禁冠名中华、粤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2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樊卿)申请成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昨日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成教机构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学校申请的规模给予要求,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

规模,学历教育在校生960人以上;设立专修、进修学院的在4年内还应达到在校生不少于1000人,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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