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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可否“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40 贵州都市报

  据《贵州都市报》12月6日报道,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11名成都车站派出所原民警一审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警贼勾结”者被判刑,罪有应得。但是,需要思考的是,该如何预防“警贼勾结”。防止“警贼勾结”,除了加强内部监督,加大打击力度外,我以为,还需要引入群众监督,尤其是报案当事人的监督。

  报案当事人不是不愿意监督,而是没法进行监督。比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即便小偷失手,被当事人抓住送交派出所,警察当面宽慰当事人,背后却将小偷放了,让其继续在站里偷窃。而当事人,除了报案,没有其他的监督渠道。段志勇、姜峰在担任北京至长春的59次旅客列车乘警时,也是放任窃贼在火车上作案。失主报案后,两乘警既不调查也不向上级报告,反而向窃贼索要赃款,二人均分。

  财物被盗,失主比谁都急,可是,监督渠道不畅,失主无法监督警察是在履行职责,还是“警贼勾结”。由于无法监督,只得干着急;而一些警察正是利用当事人难以监督的机会,大肆与窃贼勾结,上演贼喊捉贼纵贼的把戏。疏通监督渠道,首要的就是要建立警察接警实名制。

  有报道说,中国的一个公民在伦敦大英博物馆参观,不慎将一部新买的高档小型照相机丢失。在回来的路上,他正好遇到一警察,便向警察求助。警察详细了解了失窃情况后,记下了他的住址和联系电话,又递给他一张纸条,上面印着这位警官的姓名、警号和联系电话以及警官上司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下面还印着一行字“如果××警官没有很好地帮您解决问题,请立即与××警长联系,他会竭尽全力为您排忧解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当事人积极监督,完全可以将伦敦警方接警的做法借鉴过来,建立中国式接警实名制。实名制要求每一位接警的警察,在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报警情况后,必须给当事人一张印有接警者姓名、警号、联系电话及其上司的联系方式。

  接警实名制,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的进展程度,而且,当当事人发现办案警察有不当行为时,可以及时向其上级反映,在众多当事人的监督下,很难有“警贼勾结”的生存环境。

  作者:谢茂明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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