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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名片 帮忙讨到两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1:52 新闻晚报

  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凌晨,被撞倒的骑自行车外来打工仔小李,指认是史某驾驶的小车撞伤;而当时驶离现场的史某,矢口否认撞倒过人。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从一张名片上记载车牌号的证人入手,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认定史某和小李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史某赔偿对方各类损失计人民币1819.12元。

  4月12日凌晨,小李下班骑自行车沿着乌鲁木齐北路行驶。当时,由史某驾驶的小客

车,载着妻子顺着同方向行驶至华山路口右转弯时,小李倒地受伤,事发后史某驶离现场。小李即被送至华山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头部外伤。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刘先生提供的车牌号,通过网上及多方查寻后,史某说,自己的车辆当时没有碰擦到任何人。4月21日,交警部门出具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书。

  6月20日,小李将车辆驾驶员史某及同车车主史某的妻子一起告上法院。小李说是史某驾驶的车辆撞倒自己,对方未停车就逃离了现场。一名过路司机将史某的车牌号抄写在名片上,递给自己表示可以给予作证。事后,小李在交通事故科报案后,因目击证人未能书面作证,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小李要求史某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自行车失窃赔偿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9212.40元的赔偿,车主史某的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刘先生和王先生两位证人证实事发当天凌晨,他俩看见史某驾驶的小车,从乌鲁木齐北路向华山路右转弯,当时该车辆前后均无其它车辆,随即小李摔倒在地。而小车没有停,转到华山路后还借道行驶在证人的行车道上。当时刘先生在自己的名片上,记下了小客车的车牌号递给了小李。证人称未具体看见驾车的人,但在证词中称,看到小车撞人是一种正常思维的推断。

  被告上法院的史某辩称,那天凌晨自己确实驾车路过事发地点,对小李陈述的行驶路线也无异议,但自己在开车时没感觉碰撞过小李,不同意赔偿诉请。史某妻子则称,若是自己丈夫碰倒了小李,依法应承担赔偿的,自己也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受伤与史某驾车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根据他陈述及史某认可的当晚驾车行驶路线,更主要的是证人刘先生和王先生的证言,史某驾驶小车与小李骑车是同方向,待史某驾车转弯后,小李倒地受伤。

  法院以为本案的打工仔小李和驾驶车辆的史某,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从公平原则出发,在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中,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 制图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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