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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贼勾结案”警察为啥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2:05 生活报

  郭之纯

  12月5日,轰动全国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有了一审结果。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和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在贵阳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重庆晚报》12月6日)。

  只有“徇私枉法”罪名以及最高为7年的刑罚,令人大跌眼镜,疑窦丛生!请看如此细节:每放一个扒窃人员进站,就收取600元的所谓“班费”,还按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返40%的标准收取“烤火费”;遇上检查时就向小偷们通风报信,有时还主动给小偷打电话让他们进站扒窃———作为警察,竟然请盗贼来扒窃,然后再收取盗贼们奉上的“班费、”“烤火费”,这不是同谋又是什么?显然,如此状况下,这些警察相当于已经入了那些小偷的团伙,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所以,这些警察至少还应有盗窃罪、受贿罪等罪名,应该数罪并罚。更重要的是,他们执法犯法,还应该罪加一等!

  而判处这些警察“徇私枉法罪”,却恰恰有不伦不类之感。《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警贼勾结案”的情节显然不太符合这起罪名。而且,即便按徇私枉法罪判刑,《刑法》规定: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警察,如此和盗贼勾结,数额如此巨大,影响如此恶劣,难道还算不上“情节特别严重”吗?那么,最高为7年,甚至还有人被判处缓刑,依据何在?

  因而,如此判罪,怎么看都像是对法律的嘲讽。依我看,审判本身,倒是特别契合“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一对徇私枉法罪的定义!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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