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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耗子”李海二次听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2:19 兰州晨报

  “银耗子”李海二次听判:非法所得被追回从轻处罚判10年

  本报讯(记者陈霞)12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甘肃融资中心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清欠办负责人李海,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单位即将被撤销之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大肆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追

缴。和兰州中院的第一次判决相比,徒刑减了4年。

  2004年5月17日,李海被兰州中院以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海不服,于2004年6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5年3月,省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2005年6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鉴于其私分的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及全部非法所得均已追回,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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