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介绍借贷介绍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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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2:30 黑龙江日报 |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今春,哈市的肖某因急需一笔资金,朋友王女士介绍肖某到廖某处借了2万元钱。肖某生意亏了本,到期却无力偿还这笔钱。日前,廖某要求王女士承担保证责任,偿还2万元钱。王女士咨询她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王女士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王女士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