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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政府要写书面检查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3:3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省出台交通事故规定

  本报讯(张敏)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将实行政府书面检查报告制。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事故有三种类别

  根据通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12小时内报安监总局

  通知要求,重大交通事故,1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做好善后工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属地政府应派人参与处理。

  政府书面检查分三种情况

  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要在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或第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或第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隐瞒不报将追究责任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隐瞒不报、玩忽职守,造成事态扩大或其他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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