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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宪政:法律人的期待和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3:51 法制日报

  文化视点

  做法官的时候希望远离传媒自在地办案;做律师时希望借助传媒增加自身的影响力,提升知名度;做新闻时则希望可以找到好的题材吸引受众

  本网记者 谢庆

  2005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在“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主题的引领下,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络学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本报法学前沿专刊编辑部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一场题为“传媒与宪政”的小型研讨会。

  “宪政问题的研究需要发挥传媒的作用,传媒对法律人声音的传播是非常有力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道出了与会法律人的心声。这个特殊的日子,也见证了他们对传媒的期待和矢志不渝的宪政情怀。

  一种力量和双刃剑

  “传媒是一种力量,它让学者、知识和法律变得有力量。”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开门见山。“在社会的转型时期,传媒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正是传媒、学者和律师三者的互动在推动社会的发展,我们所取得的成就跟媒体是分不开的。传媒在中国当下宪政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谈到传媒的作用,孙志刚案总是会被提起。蔡定剑同样认为:“传媒在中间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是传媒把社会的力量调动了起来。个体只有通过媒体的力量才能结合起来。媒体在当前推动中国宪政是非常重要的。学者和律师通过呼喊来改变政府的决策、决定,甚至一个法律,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社会的呼吁和传媒的压力就能改变政府的决策。只有通过改变制度和法律,才使得类似孙志刚的悲剧不再发生。法律人的责任不仅要改变一件事情,而是要改变一项制度。”

  孙志刚案结束了施行长达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安徽青年张先著引发的“乙肝歧视”第一案,也促使公务员条例和体检办法作了修改,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录用为公务员在法律上有了规定。传媒的呼吁同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实际效果不明显,很多地方还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法院也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但蔡定剑强调:“修改规则是目标。”

  近年来,蔡定剑在宪政方面的研究主要致力于要推动宪法在法院中的适用。他在媒体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宪法的实施、宪法私法化问题、中国宪法司法化之路的文章。他主张:“只有宪法私法化,才能使宪法司法化。”

  不能否认,传媒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善用之就能够促进民主、法治和宪政的进程,如果没有把媒体规制好的话,传媒也会成为一种暴力。

  “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如果是客观、公正的,对社会危害的揭示比较正常合理,影响就是积极的,就会促使案件的审判人员正确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如果报道有失偏颇,对定罪量刑就会有不当的影响,同时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袁斌分析了传媒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影响,“借助公众的作用形成一种民愤,民愤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的强弱,社会危害性又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基准。日本等国家实行起诉一本主义,就是为了避免法官在审理之前对案件有一定的接触和了解。”

  蔡定剑提出了“刑事审判程序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仇小敏也分析认为:“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与宪法存在着一致性。刑事审判拥有的独立和公开两个基本原则,正是宪法中言论自由和公民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审判公开是为了巩固大众对司法的信赖,增强司法机关的责任,防止不当因素影响法院的裁判,而审判独立体现了传媒与审判对立的一面,审判独立要求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案,不受任何影响。”

  性质功能和规制

  传媒素有“第四种权力”之称,但传媒监督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良彪律师认为:“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无可否认,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媒介、一种工具,社会成员均有可能参与,并非国家机关所专有。因此,媒体是一种社会性公共资源,乃社会‘公器’,是在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大背景下的一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公共性资源。”

  吕良彪提出:“传媒监督权力,揭露阴暗,倡导法治,体现着传媒制约权力的属性。而传媒的舆论导向功能、宣传教化功能,则表明传媒作为权力工具的属性。”

  对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做过律师、法官,也从事过新闻工作的吕良彪有着切身的体会和认识:做法官和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的时候希望远离传媒自在地办案,做律师时希望借助传媒增加自身的影响力提升知名度,做新闻时则希望可以找到好的题材吸引受众眼球。在日益法治化和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传媒具备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力并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必然趋势,传媒与司法在历史使命上是统一的和相辅相成的,二者在操作过程中的矛盾或冲突也是正常的,但妥善处理二间之间的不协调是可以实现的。

  吕良彪认为:“第一,司法与传媒各有其运行规律,彼此应该尊重各自工作特征和规律;第二,司法与媒体都没有给对方制定规则的权力,应加强自律,培养职业能力和专业理念。

  无论是司法还是传媒的工作人员都不能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去相互指责。媒体不应将自己的利益得失或积怨与监督权的行使挂钩,否则就是一种典型的腐败;第三,要讲究新闻报道的适时性。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也随时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如剥夺当事人诉权、辩护权等。但对于如何判决的实体问题不宜过早报道或者评论;第四,新闻报道要尊重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其中包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传媒具有一种公民教育功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彭润金认为:“宪政不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美德。宪政有非常好的民主法治的制度,也有健康向上、积极合作、自主自立自强自治的公民文化作为基础。中国也引进了一些国外的宪政、民主和法治制度,但并没有在中国生根发芽,原因是公民缺乏这种观念和意识,导致宪政在精神层面的培育和发展是很不足的。传媒通过对具体事件的传播,让百姓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通过改变制度,只有改变制度才能改变命运。”

  使命和权利义务

  传媒存在于国家与公众之间,因此在法治或宪政的语境之下,需要面对传媒与国家、传媒与受众、不同传媒之间三重法律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络学堂主编刘卫着重分析了在这些法律关系当中,传媒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表现的自由与维护公益的义务。传媒的表现自由就是,“表明意见或思想之自由,包含报道事实之自由,即资讯流通自由”,也就是我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当然,表现自由要受到公共福祉的制约。传媒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义务。第二,禁止检阅的权利与职业自律的义务。检阅是指公权力在表现物尚未发行之前,对其内容加以审查,如认为属于不当表现物,则禁止其发行的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被许多国家宪法加以禁止。传媒需要承担职业约束的义务。这约束首先表现为他律,更为重要的是传媒应当自律,应当严格职业操守。第三,采访的自由与守密的义务。采访自由是指采访活动不被干涉的自由。一般而言,公民不存在接受采访的义务。但国家机关负有资讯公开的义务,民众有要求政府公开资讯的权利。采访自由主要表现为“接近权”,包括传媒有采访立法机关、接近行政资讯和法院的权利。

  刘卫还强调:“对将来采访活动显然会造成困难的措施不得施以媒体。包括:强制公开消息来源,强令媒体提供采访结果供非报道目的使用,强制记者作证等等。这一权利在不少国家得到立法和司法的遵从。因为,传媒的采访自由也要受‘守秘’义务的约束。”

  “传媒关注立法关注什么?是公平还是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温观音则提出了一个媒体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传媒很容易关注法律规则的修改及规则的修改改变了谁的利益状况,但法律是一个技术问题,媒体在关注立法的公平的时候,对技术的关注是很不够的。没有技术,公平的理念是很难实现的。”

  “宪政是当今中国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现实中,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显然是缺失的,法院遇到这类案件只能推脱,因此,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需要勇气和智慧。”钱卫清对自己,也对法律人提出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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