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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4:02 新民晚报

  9:00上海

  本报讯(记者潘高峰)记者上午9时从上海警方获悉,近日部分外地来沪人员大肆在本市松江、宝山等地区搞民间“借贷”,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治安案件和纠纷。警方提醒市民,国家不保护任何非法集资活动,短期融资应走正常途径,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警方同时正告,任何发生在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今年11月,松江公安分局接到一起民间纠纷报警,江苏启东籍人员陆某从2004年7月起,以经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以高利率向江苏兴化籍100多户村民借贷人民币1370余万元。后因无法按月还利,双方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警方经调查判定,在这起案件中,一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高利借贷,一方明知是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仍然借款,都属违法行为。

  警方透露,类似案件近期在本市松江、宝山等地时有发生,而且大多发生在江苏兴化籍来沪人员当中,这些人在熟识的亲戚和同乡之间募集资金,然后以高利率借给他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

  警方提醒外地来沪人员和本市市民:国家不保护任何非法集资活动,短期融资应当走正常途径,国家不代偿任何民间借贷的资金损失;一旦发生损失,应通过民事索赔等司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或其他不正当途径;如果发现任何集资诈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同时正告:资金募集人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因其他欺诈行为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按集资诈骗罪论处;对于用集资款在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严厉打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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