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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超人”VS“见义巧为”平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20:18 人民网

  “本庭宣布: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7日上午10时30分,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泽文宣布,被抢匪状告的见义勇为者张德军一审胜诉!顿时,旁听席上响起热烈的掌声。走出法庭后,激动的支持者更是兴奋地把热血男儿张德军抛起来,表示庆祝(12月8日《成都晚报》)。

  见义勇为者无罪,正义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着实大快人心,但在公众欢呼雀跃之后

,我们是否还应该来一点冷静的思考呢?

  见义勇为者成被告虽不合民意,但却具进步意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众所周知,连死刑犯在被处决之前,其婚姻家庭等权利尚且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罪恶深重的萨达姆都请了律师像模像样地为自己辩护一下,难道抢匪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更多一些的基本权利,有何不妥吗?

  一旦群众因为极力弘扬道德的正义而对个体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行“去个性化”,则很容易表现为“集体激动”和集体的不理智。此案的旁听群众就是这样,他们为见义勇为者“扎起”,而对抢匪家属则进行当庭辱骂,这完全是不理智之举。实际上,“见义勇为者成被告”体现了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具有进步意义,公众应该理智地高兴才对,岂能粗鲁地辱骂呢?

  道德与法律必须分清。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理想的道德,具有更高的道德层次和思想基础,而法律则是公民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法律追求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照样不能逾越这根法律底线,否则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公众都“集体不理智”地期待见义勇为者“超人化”,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的结果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等严重后果,危害极大,那样的话,法治反而退步了。

  我们的社会不需要见义勇为的“超人”,而需要更多习惯用法律来审视问题的“见义巧为”的平民,以及一个能尽量减少犯罪发生的完善的法治体系。这一方面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普遍提升社会的治安状况;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需提高,当案情发生的时候,见义勇为者应该清楚地区分正当防卫、制止犯罪、抓捕歹徒等行为的区别,并有条不紊地借力于警方来加以处理,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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