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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2:03 人民网-华南新闻

  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宣布,被抢匪状告的见义勇为者张德军一审胜诉!顿时,旁听席上响起热烈的掌声。走出法庭后,激动的支持者更是兴奋地把热血男儿张德军抛起来,表示庆祝。

  见义勇为者无罪,着实大快人心,但在公众欢呼雀跃之后,我们是否还应该来一点冷静的思考呢?

  见义勇为者成被告虽不合民意,但却具进步意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众所周知,连死刑犯在被处决之前,其婚姻家庭等权利尚且受到法律的保护,难道抢匪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基本权利有何不妥吗?一旦群众因为极力弘扬道德的正义而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理性思考,很容易表现为“集体激动”和集体的不理智。此案的旁听群众,他们为见义勇为者“扎起”,而对抢匪家属则进行当庭辱骂,这是不理智之举。

  道德与法律必须分清。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是一根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底线。法律追求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即使是见义勇为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公众都“集体不理智”地期待见义勇为者“超人化”,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的结果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等严重后果,危害极大,那样的话,法治反而退步了。

  我们的社会不需要见义勇为的“超人”,而是需要更多习惯用法律来审视问题的“见义巧为”者,以及一个能尽量减少犯罪发生的完善的法治体系。这一方面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普遍提升社会的治安状况;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需提高,当案情发生的时候,见义勇为者应该清楚地区分正当防卫、制止犯罪、抓捕歹徒等行为的区别,并有条不紊地借力于警方来加以处理,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

  《华南新闻》(2005年12月09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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