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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很重要(访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5: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赵蓓蓓

  记者:您是长期研究“三农”问题的,您认为当前农村经济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韩俊:最近几年,由于中央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由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

到缓解或者基本消除了。现在农村最尖锐的矛盾主要跟土地问题有关,60%的农民上访是因为土地问题。土地问题集中体现在大量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它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中不容回避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几乎所有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都存在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2003年做过失地农民现状问题调查,我们也在经济发达地区及西部地区做了些案例调查。令人吃惊的是,在发达地区的一个县,县城人口中失地农民已占了28%;西部一个30多万人口的县,几年时间就有3万多农民失去土地。

  记者:在相关数据中,您认为哪些数据最值得关注?

  韩俊:第一个数据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第二个数据是,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

  第三个数据是,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第四个数据是,在一个经济很发达的省份,1998年以来,征用农民一亩地补偿9800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确实太低。

  记者:目前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形成的原因何在?

  韩俊: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二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

  问题形成的核心原因是我们的征地制度还存在缺陷,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民失地的背后是利益分配问题,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向工业、向开发商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中央已经提出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方针,但在土地问题上,现实正相反,如有些地方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低价出让给企业,这是以农补工,不是以工补农。这几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好,城市越来越漂亮,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靠土地收益,靠“吃地皮”。

  记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民及其家庭的生存、生产、生活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在对失地农民的制度保障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探索?

  韩俊: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靠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计,过几年补偿款“吃”完了,生活也就没有保障了。

  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方面进行了探索。浙江省是在全国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区,其基本做法可归纳为三类:一是生活保障型。保障水平定位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分档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保障资金由个人、所在村和政府分担。二是社会保险型。将被征地后需要安置人员所需的社保安置费用一次性划转劳动社保部门,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是社会保险与生活保障结合型。退休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到劳动年龄段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尽管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的来讲,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仍很窄,水平也比较低,失地农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后顾之忧,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记者:目前失地农民的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应如何着手解决?

  韩俊:现在有关部门比较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09日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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