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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军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9:17 东南早报

  □河南省开封市 刘克梅

  “本庭宣布: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7日上午10时30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泽文宣布,被抢匪状告的见义勇为者张德军一审胜诉!顿时,旁听席上响起热烈的掌声。走出法庭后,激动的支持者更是兴奋地把热血男儿张德军抛起来,表示庆祝。(《成都晚报》12月8日报道)

  一件普通的诉讼案件,因为牵涉到见义勇为者的命运,公众很是关心,从群众的欢呼声中,我们看到,这是一次对正义和见义勇为者的最好支持和鼓舞。当然,法庭的判决,不单因为当事人是见义勇为者,而更是基于公平精神和法制尊严,但这种见义勇为者的“法制胜利”仍具有范本效应,具有正义价值。

  首先,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公民正当权益,保证社会价值的正面效应,所以,在保证法制尊严和公平的前提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正义和非正义、善良和邪恶之间,显然应倾向于前者,让正面价值观得到发扬,而对于非正义的法律诉求则不予自由裁量支持。建立在这种法制精神上的法制才能保证正义者的正当权益。这种胜诉将促进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制参与和激励。

  其次,还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名分认可”。见义勇为仅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人格高尚的本能反映,不是为了获得补偿和名利,不幸受伤或无意伤害抢匪时,他们绝对不是主观恶意,更不是蓄意害人,此时他们付出真诚后,需要得到政府认可和法制认可,需要权威部门为他们说句公道话,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这种名声、政府认可远比经济救助更迫切。

  第三,是对正义精神的鼓励和群众声音的支持。联想到诸多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经常发生,或者落入灾难,或者终生残疾,甚至付出生命,家人求援处处碰壁。而被救助人竟然“偷偷溜走”,伤透了英雄们的心。对良性精神不知珍惜,将英雄行为当成“精神呆子”。所以,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尊重,也是对正义精神的鼓励和群众声音的支持。

  第四,还是对负面道德观的无声批评。此案中抢匪家属运用法律保障权益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不能用自我悲伤掩盖大众和社会的悲哀。我理解他们的悲伤,但我更痛恨抢匪给社会大众造成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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