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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肯给钱就放火烧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9:36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2月7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臧洁李柯帆)因为向父母伸手要钱遭到拒绝,已经成年的儿子竟然趁其独自在家之机,疯狂地点燃父母的衣物,以泄心中的愤怒,最终酿成一场大火,不仅家里烧成一片灰烬,自己也因此进了班房。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廖国华犯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3岁的廖国华是母亲周某某与前夫所生,周某某与前夫离婚后

又于1988年带着孩子与现在的丈夫黄某某结婚,3人共同生活至今。今年7月初,廖向其母亲和继父要钱,未得允许,因此心生怨恨,一直耿耿于怀。7月9日凌晨3时30分许,廖国华趁其母亲和继父不在,将其父母卧室柜子内的衣物、被子等物品统统搬出,扔在卧室门旁,将一盆猪油泼在衣物上,并在燃气灶上将报纸点燃,引燃衣物,而后关上大门,离家逃跑,造成燃起大火。周围邻居发现后立即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方将大火扑灭。但是其家八间房屋及财物已不同程度受损。经长沙市雨花区消防大队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为32953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廖国华有期徒刑5年。廖不服,随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廖国华明知其父母住房的四周房屋为他人所居住,其放火后会殃及无辜,而仍然在凌晨引燃自家财物,并用猪油助燃,引发大火,之后,不顾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掩门离去,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经构成纵火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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