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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擅用老外照片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9:47 南方日报

  酒店擅用老外照片吃官司

  市中院认为属侵犯肖像权判其赔偿3000元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王创辉)葡萄牙人爱尔维斯受雇东莞某酒店任部门经理期间,酒店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其肖像刊登在酒店的宣传手册上,爱尔维斯以侵犯其肖像权为

由起诉酒店,索赔6万元。笔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院二审判处酒店赔偿爱尔维斯精神损害费3000元。

  老外告酒店侵犯其肖像权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葡萄牙人爱尔维斯与厚街某酒店于2003年5月4日签订了《聘用协议合同书》,约定爱尔维斯受聘于该酒店,担任餐饮部总监兼行政服务经理。合同有效期为1年,即从2003年5月14日至2004年5月13日,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2003年8月20日,酒店通知爱尔维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工作至9月21日。爱尔维斯于2003年9月22日离开酒店。在爱尔维斯任职期间,该酒店印制了宣传手册2003年7月至9月季刊(总第6期),在该手册上刊登了爱尔维斯的照片及履历资料,资料摆放在酒店内供客人阅读,摆放期为3个月。该季刊在2003年9月后已经更新。

  之后,爱尔维斯以酒店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等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因名誉遭受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万元。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中驳回了爱尔维斯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酒店侵权

  爱尔维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法庭调查中,酒店承认未经爱尔维斯的同意,将其肖像图片刊登在酒店的商业宣传手册上。爱尔维斯确认宣传手册上有关其个人介绍的内容属实。

  市中院认为,虽然宣传手册上的照片形成于爱尔维斯在任职期间,但肖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使用肖像照片必须经本人同意,它不因受雇于他人而随之转移,或无需经本人同意而被随意用于商业用途。酒店未经爱尔维斯同意,擅自将他的肖像照片刊登在酒店宣传手册上,作推广宣传之商业用途,酒店本身存在过错,其行为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要求,已构成侵犯爱尔维斯的肖像权。考虑到肖像使用时间不长、范围有限,故市中院判处酒店赔偿爱尔维斯精神损害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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