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平罗一青年死因疑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0:44 宁夏日报

  12月5日上午,平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占江故意伤害案。记者旁听了此案全过程。

  斗殴

  事情发生在2001年4月清明节前。4月2日,原籍平罗县崇岗镇的杨占江及其兄弟姊妹

从银川前往崇岗镇祭奠逝去的亲人,其祖父母和父母的两冢合葬坟安葬在这里。可是,离坟不远处就是黄巧玲家投资兴建的一处煤厂。在此之前,崇岗镇政府已发出过迁坟启示,令杨家迁走这处坟。黄家认为这处坟影响她家的生意,也与杨家交涉过此事。但杨家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动工迁坟,黄家为此存有怨气。

  就在杨家人在坟前摆开祭品开始祭奠时,黄家人赶来阻止,由此双方发生争吵。黄巧玲的丈夫黄玉山拿砖砸向祭品,愤怒的杨家兄弟自然不依。于是,双方开始了一场厮打,直到被随后赶到的崇岗镇派出所民警制止。

  这场斗殴事件之后不久,黄家人先后将杨占江与其弟杨占海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分别向平罗县法院提起了数场诉讼。其中,黄金龙因在斗殴现场被人打伤头部,经平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和自治区医院医学重新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结论均为轻微伤。黄巧玲的姐姐黄巧霞认为是杨占江殴打所致,因此代理其子黄金龙以杨占江涉嫌故意伤害也将其起诉。

  黄金龙在伤后4个月,出现了腹痛、腹泻等症状,其间,反复就诊于多家医院。但终未治愈,于2002年11月25日死亡。

  疑云

  黄金龙的死亡使案情陡然发生变化。黄巧霞怀疑是杨占江殴打引起了她的儿子的死亡,因此对其子的死因提出了质疑。

  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石嘴山市公安局、平罗县公安局5家单位6位法医共同解剖黄金龙的尸体鉴定后认为,死者患溃疡性结肠炎与其在2001年4月2日所受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检验结论为:黄金龙系因患重型结肠炎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4年12月1日,由自治区政法委和公安厅共同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金龙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今年3月18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报告分析认为:1.黄金龙生前因患有溃疡性结肠炎,终致全身衰竭死亡。2.溃疡性结肠炎的病因尚未完全阐明,是一种慢性非特异性结肠炎症疾病。据文献记载,本病发病可能与免疫、遗传、精神因素、外源性刺激等多种因素有关。本例死者死亡前1年零7个月曾有头部外伤史,伤后4个月出现明显的腹痛、腹泻等症状。据此,死者头部等处遭受他人打击致伤,可构成溃疡性结肠炎的发病诱因。

  此鉴定报告出具后,平罗县公安局开始对本案展开调查。

  7月1日,杨占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拘。7月7日,被批捕羁押至今。

  7月13日,平罗县检察院向平罗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占江故意伤害他人,将人致伤后诱发疾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诉讼中,黄金龙的母亲黄巧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8万余元。

  但被告人杨占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始终辩解自己没有伤害黄金龙,不应负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杨占江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占江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宣告杨占江无罪。

  8月9日,平罗县法院审理本案中,通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该鉴定中心回复:“就死因构成而言,诱因与根本死因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

  平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黄金龙头部遭受被告人杨占江打击致伤,可构成溃疡性结肠炎的发病诱因,以及被害人黄金龙因患重型结肠炎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实,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以认定。被告人杨占江故意伤害被害人黄金龙是造成黄金龙死亡这一后果的一种诱因,故杨占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占江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占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巧霞因其子黄金龙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月26日,平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占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黄巧霞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占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巧霞均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分别讯问和询问了杨占江和黄巧霞,并审查了本案卷宗材料,书面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案发起因认定不清;黄金龙患溃疡性结肠炎并死亡与其头部被打伤存在何种因果关系认定不清,故原审判决杨占江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巧霞经济损失所依据的事实不清。11月7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辩护

  12月5日上午,平罗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

  在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巧霞坚持认为,黄金龙是被杨占江打击致伤,并是黄金龙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发病诱因,且最终导致黄金龙死亡,所以杨占江对此应负法律责任。

  被告人杨占江辩解说,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并不能证明黄金龙患病死亡与被打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应该对黄金龙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杨占江的辩护律师张建民和党建国认为,依据法医鉴定,黄金龙系患重型溃疡性结肠炎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即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患溃疡性结肠炎。不确定的发病诱因可能致其患病,但不一定能导致其必然死亡。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书面回复进一步明确“就死因构成而言,诱因与根本死因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主病因未查明之前,不确定的发病诱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从法律规定上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是由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对此案当日未作出判决,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熊桂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