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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就近入学”家长状告教育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1:05 信息时报

  

“没就近入学”家长状告教育局(图)

  市民黄先生展示行政诉讼状。时报记者郑启文摄

  时报讯(记者邬科)“就近入学”是否就等于“最近入学”?家住荔湾区十八甫南路的黄先生就是因孩子“就近入学”问题,一纸诉状将荔湾区教育局告上法庭,昨天对簿公

堂。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与冼基东小学隔街相望,儿子却被分配到离家五条街外的珠玑路小学就读,为了儿子安全,他不得不再掏6000元把儿子转回冼基东小学就读,这完全是由于荔湾区教育局违反国家教委“就近入学”原则所致。

  但是,荔湾区教育局认为,根据国家教委相关规定,只要在离住所3公里之内就学,都属于就近入学,而且“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孩子被分到更远小学就读

  据了解,黄先生家住荔湾区十八甫南路,隶属荔湾清平社区,距其住所步行大约五六分钟范围内有一所小学———冼基东小学。根据上年2003年惯例,黄先生所属的清平社区内的适学儿童被分配到冼基东小学就读。因此,2004年6月初,黄先生7岁的儿子黄小勇(化名)到上学年龄时,全家等待着教育局下发冼基东小学入学通知书。

  但是,6月11日,当入学通知书送到黄先生家时,通知书上说“根据荔湾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2004年将清平社区改为珠玑路地段学校,即清平社区内的孩子必须到珠玑路小学就读。”

  为儿子转学多掏6000元

  黄先生告诉记者,从其住所步行去珠玑路小学要15到20分钟,其间要穿越五条马路,当他想到年幼的儿子每天要穿行于车流湍急马路之间,心里异常担心,于是决定把儿子调到冼基东小学入学。经过四处奔走反映情况,2004年开学前,冼基东小学答应接受黄小勇就读,但黄先生必须缴纳“捐资助学费”6000元。

  6000元费用对夫妻下岗的家庭无疑是笔巨大费用。黄先生认为,荔湾区教育局的行政决定违反国家教委“就近入学原则”,故意将学生分到较远地方入学,其目的就是迫使那些想要就近入学的学生多交几千元择校费!今年年初,黄先生一纸诉状将荔湾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裁定区教育局的行政决定无效,并赔偿损失6000元。

  “就近入学”成争议焦点

  昨天在法庭上,双方就“就近入学”等问题进行激烈争辩。当黄先生问到“为什么2003年清平社区属冼基东小学就读地段,而2004年忽然发生更改?”时,荔湾区教育局解释:从1998年起到2002年,清平社区的儿童都是到珠玑路小学就读。2003年因珠玑路小学和附近的六二三小学合并,招生名额缩小,教育局将清平社区的儿童分配到冼基东小学就读。2004年,由于冼基东小学进行校舍面积改造,遂再次将清平社区划回到珠玑路就学地段。因此,区教育局认为,此举完全合情合理,至于黄先生支付的6000元,因黄先生当时和校方签订是《自愿赞助教育事业办学经费意向书》,区教育局反对黄所提出的“择校费”的说法,拒绝对此赔偿。

  据了解,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争议焦点:就近入学=最近入学?

  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下发的2002年至2005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南》中规定“小学生就近入学就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只要学生住所地距离学校距离在3公里之内都属于“就近”范围。同时,《招生工作指南》还规定“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规划、调整各小学的招生地段。因此,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完全符合“就近入学”原则,而且“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只要在3公里范围内任何学校都属于“就近”。

  市民黄先生

  所谓“就近入学”就是指和其他学校相比,学生所入学的学校更加近,这才算是“就近”。如果较其他学校而言更加远的话,应称为“就远”而不是“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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