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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撤销颁证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1:36 法制日报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海口镇供销社因不服福州市政府撤销了福清市政府给其颁发的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决定,将福州市政府告上法庭。

  据福清市海口镇隆中村委会主任俞华金介绍:村里一块面积为681平方米的土地竟然出现了3张不同版本的土地证,原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知为何变成了国有。而且,这3张

土地证无一例外都是福清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原福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块地是海口镇里美村的集体土地,后来里美村划分出隆中、坊里、北店、南宅4个行政村,这块地划给了隆中村。1978年,海口镇供销合作社无偿借用该地建供销社分销点,纠纷由此而来。

  “2003年初,我们得知海口镇供销社以48万元的价格将这块地卖给了北店村,后来北店村又转卖给了坊里村村民俞裕群。”俞华金说,2004年11月18日,隆中村委会向福清市国土局反映要求派员调查。12月26日,福清市国土局答复,该地块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福清市政府批准确权,并颁发给海口供销社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也变为了“国有”。

  记者注意到,福清市政府颁发给海口供销社的是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海口供销社手中持有的竟然是融海国用(2003)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通过对比发现这两张土地证除了年号不同外,其登记卡的地号、使用人、坐落等均未变更,系同一块土地。

  2005年1月,隆中村委会向福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福州市政府调查后认为,福清市政府在发证过程中对该宗土地的权属来源调查不清,证据不足,发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福清市政府颁发的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7月6日,海口镇供销社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隆中村委会被列为第三人。海口镇供销社认为,其拥有的是融海国用(2003)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福州市政府将本不存在的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查并撤销。此外,福清市政府于2003年10月17日在当地媒体就本案争议的土地确权进行了公告,而隆中村委会直到2005年1月7日才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应认定为无效。海口供销社还认为,自己当初获得该地是里美村无偿馈赠的,并已对里美村进行过补偿和劳动力安置,福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福州市政府辩称,福清市政府于2004年11月26日才告知隆中村委会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隆中村委会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复议过程中,福清市政府虽然提供了该宗土地的确权档案,但档案中没有任何有关海口供销社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的规定。此外,福清市政府和福清市土地局都确认向海口供销社颁发了融海国用(2002)字第01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复议过程中,福清市政府向福州市政府提交了(2002)字第01864号的宗地确权档案。因此,福州市政府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然而,就在此案还在福州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时,海口供销社却将这块争议土地转让给了海口镇北店村。2005年1月7日,福清市国土局对该地进行变更登记,并向北店村出具了融国用(2005)字第01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样,同一块土地上就出现了第三张合法的土地证,使原本还在行政复议的土地纠纷案变得更为复杂。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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