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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宪法理念,强化规则意识,完善参与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1:36 法制日报

  宪法的理念进行分析着眼点应该在于规则的建立,规则的遵守,规则的完善,进而这个规则的建立、完善、遵守都需要有一种广泛的参与支持。 这个问题我分四个方面来谈:

  第一,宪政理念与政府权力的界限;第二,国家权力的扩张与规范权利的客体;第三,参与性行政与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第四,最重要的,对前面三点的归纳、总结,就是在秩序中追求幸福,在规则下享受自由。

  我从四个方面谈谈看法。 第一,宪政理念与政府权力的界限。我理解宪政的理念,就在于保证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而,要通过宪法为国家权力设定规范、界限和程序,并通过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的国民参与来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或者是正统性。就是国家权力获得的正当性或者正统性必须用民主的原则作为基础。换言之,宪政的理念包括了人文主义、法制主义和民主主义。人文主义以人为本,法制主义以法为责,民主主义大家参与。在近代意义的国家,应该是拥有比宪法还要悠久的历史。因而,近代国家,尤其是民主国家,在宪法成立之际,曾经作为宪法的前提。这种历史发展的过程对理解宪政是不容忽视的。

  我们在谈论人权也好、主权也好,曾经有一段大家在讨论,到底是哪一个大。这样讨论的本身就需要商榷,我们说主权和人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我们看一看历史,这种历史的发展的过程不能忽略,没有主权谈何人权,有什么意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要通过宪法予以保障。

  在近代以前,在国家支配当中,各个国家实际上都没有能力拥有宪法,也八存在拥有宪法的必要性。绝对居于的权利行为决定于决定居于的国家。到了十九世纪的一系列的激烈的斗争,使构成国家确立了近代意义的宪法,为宪政的展开准备了规范基础和制度基础。此后欧洲以外的各国,包括我们国家,逐渐的转入了宪法的具体实行阶段,使宪法一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所争相引进并且采用的制度的总纲领。正像任何的事情都要经过一点的磨炼甚至解难一样,二十世纪前期、中期,这一段时间近代意义的宪法的事情遇到了空前的考验,种种的历史教训,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近代意义的宪法以及宪法保障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得以确立和普及。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住址建立并施行了宪法保障制度。宪法保障制度在各国的具体体现是不相同的,这一点各位网友比较清楚。由在设立宪法法院来进行宪法保障的,也有设立委员会,由专门的机构出文献,具体承担宪法的实施。有的国家实行普遍法院实现文献审查任务。就是说通过宪法对某些立法或者是一些高度政治性的事件进行审查予以宪法的保障。尽管各国的宪法保障制度形式上存在各不相同的情形,但是各国普遍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包括我们国家也有宪法保障制度。当然,文献审查的制度实施起来目前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一块就是说各国普遍的建立宪法保障制度,这本身表明了立宪中宪政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表明了尊重宪法和保障权益的理念获得了自主支持。 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在所有的国家得到了认真的遵守,也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够按照宪法认可的规则由宪法加以规定。

  进而,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宪法保障机构都能够完满地承担规范的统治权利和保障权利自由的任务

  要想使宪法真正能够发挥出真正的作用,需要全面普及宪法的理念,普及法律的知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一些机制。因此,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我们面临着生活当中的各种各样的挑战的时候,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宪法的理念,要规范权利,要保障权利。 在这一块,法制国家、人权保障、民主主义、权力分立等理念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总前提之下的公理。应该是宪政理念的一种具体的构成部分,当然,法制国家的理念,民主理念和权力分立的理念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段等都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新的理念对宪政制度加以充实和完善。

  再一点,在我们迈向法制国家的这种状况,这种阶段,虽然对这些理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重视,相关的制度也逐渐地建立起来,但是内在意义上的宪法衰弱现象同样较为普遍。在有些国家甚至是比较普遍的,就是宪法面临着挑战,在这样的阶段需要我们引以高度的重视。我们说宪政理念的存在和发展,使国家和地区获得了现代性的认同。我们前面讲到各国普遍建立宪政制度或者宪法,有以宪法为顶点的法律制度,因此,有了宪政理念,宪政理念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完善,使我们的国家有更强的凝聚力,使我们的地区更加具有现代性的认同。

  有了宪法的理念、宪政的理念,能够逐渐地消除各种理念和形态的差异性。我们说国家的政权,不仅仅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代表所有的阶层,所有领域的,所有人的利益。我们参与性行政,是民主理念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在这样的状况下,使各种制度理念或者形态下的差异得到消除,通过宪法的理念各种力量才能聚集在一起,宪法的作用在与此。宪法的普及和发展,始终伴随着国家权力不断扩展,并试图脱离宪法所设立的权利界限的各种各样的国家。国家权力的扩展,并不是全部的违背宪法精神。权利有的时候具体的作为,是宪政精神内在的组成部分,但是,是否与宪法的全能与法制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突出的矛盾,很多情况下导致对宪法作用的弱化,对宪政精神的践踏,甚至对人权的泯灭。所以,这样会引起国家权利脱离宪法所设定的界限的倾向,使得与国家相关的宪法上的许多要求出现了空洞化倾向。这一块,比如说宪政理念要求通过国民参与国家活动确保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统性或者正当性,而现在各国议会权力,向行政部门的转移,使得作为全体国民总体意识表示的法律在现代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更多体现行政部门的意志,所谓的议会大权旁落,这是八十年代以来的突出的现象,这样使行政主导型的权力配置成为各个国家的共同的现象。宪政主义的内涵面临着重构的课题,政府权限面临着充实认识和划定的课题。

  这是第一点。宪政理念与政府权力的界限。我们主要讲通过宪法为政府设立规范,设定界限,为权利的保障,自由的保障设定保护伞。

  第二,国家权力的扩张与规范权利的客体。这里讲到了宪法的弱化,宪政的弱化的状况。这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议会权利回归等立宪居于的呼声此起彼伏,如何使国家的权力、行政的权力得到规范和制约,得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和利用,成为现代诸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重要的课题。

  首先,国家活动呈现出预防的倾向导致宪法意义上的大大的降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盈利性的利用都呈现出重大的风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乃至一般意义上的生存也被至于高度危险和风险之下,所以,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为了应对这种呼声,现代国家所选择的战略便于防御、预防,这种预防的目标就是事先探明危险的根源,尽可能地在该危险发生之前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很明显,如果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防止灾害、预防传染病、防止暴力行为的话,事故发生之后对受害者补偿救治相比鲜明的多,这是良性的选择。然而预防具有优点,同时伴随着巨大的代价。众所周知,危险本身相比,危险的源泉远远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其数量是非常之多,是难以估算的。因而全面彻底有效有预防展现,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的预防机制,必须总括性的向大家提供信息,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说,必须予以相应的限制和剥夺,要预防,必须在违法的行为和直接危险性行为发生之前,必须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收集,提高对应急状态的能力。很显然,这种战略下,国家活动脱离宪法的界限,对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相应的干预、限制乃至剥夺,便是不可避免的。这一块需要有大量的调查、大量的信息收集,可能要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甚至干扰个人的生活安宁,从危机管理的角度,国家建立的时期越提前越在危机管理中提高,这样导致使危机损害降低到最小。另外,越是提前,国家活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越得以扩展。那么,私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规制的范围越是得到扩展。尤其是现在的法制国家,警察法中所具体规定的危险,刑法中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应该是国家权利行使最低的界限,然而,由于现代国家普遍采取预防的战略,危机管理的全面展开和不断的深入,使这个界限随之降低了高度。从前国家排除在基本权保护的领域之外,这一块强调对国家的自由,而现在国家作已遍布这样的领域。在预防活动当中的各样各种的情形我不展开,大家想想,美国对伊拉克的先发制人的攻击、消灭和打击,我们就会知道,这一块宪法面临严峻的课题。

  其次,在宪政国家,国家和民间相互交涉的机制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相应地降低了宪法的意义。前面讲到,现在国家的强制性的权力在不断地增大,由于国家的任务呈现逐渐的增加的趋势,国家为了实现庞大的任务不得不增加一系列的权力。国家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国家这一块适用于这样的目的和过程当中的一系列的手段发生的变化。一般的情况下,手段根据现在的民主局域的原理,根据法制局域的原理,根据强制力的手段,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随着服务理念的提倡等等,命令性、强制性的手段在不断地转换,转换的过程中,成为另外一种指导、示范等等一些非强制性、协商性、对话性的手段,这些手段实际上是允许在一定的空间内进行交涉,这样的交涉使得国家在具体的探讨过程中,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进行各种各样的选择。这样宪法的明确的任务就会受到一定的削弱,这一块手段的变换,符合监制的原则,可能和其他的利益的需要。

  第三,参与行政与利益表达的完善。面对现代国家复杂多样,无比艰巨的公共福祉的任务,不但不能放弃强制性手段,而且在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和充实相应的强制性的手段。伴随民主理念的发展,现代国家公共福祉的理念,现在依存于根据自由意志的服从意识。在参与性行政的混淆下,相对人能够对国家行使罪责权的立场。也有人叫抵抗权,我不太喜欢抵抗权,因为我们要强调秩序、规则。国家在这里要转换需要相对人的协力,提出某种要求相对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行政人,相对人都讲最大的自由,只有达到双方退让达到最大的自由。所以,在不同的阶段、层次、规制的对象都可能利益均衡的国家。利益均衡并不宪法立法活动,而且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也会成为利益均衡的对象。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利益均衡的过程作为立法参加的范畴来把握。

  我们讲参与性的行政,主要是在国家的政策的形成过程当中需要民众的参与。这一块不可以由它一方面来作出有关的意思的表示。有关的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司法阶段,包括行政计划、具体的各种各样的救治途径,这个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律性、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当中的一定程序的主体性,与私人共同协商、对话的行政和制度。 这样的参与性的行政,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利益表达机制。我们在立法政治学的层面,要允许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各种各样的人来表达他们的利益,来提出他们的诉求。在包括行政机关,包括部门,包括地方,我们所一贯的主张的普遍的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我们在执法阶段要严格杜绝,但是在立法政策学要予以充分的考虑,让他们充分的表达。这一块,宪政的理念,密谋局域的理念,民主包括地方的利益的诉求,包括部门的利益诉求,都能够使最大化的利益,使诉求得到最好的实现。

  众所周知,在法制国家有法可依所表彰的那样,法律规范成为首要的条件,这是因为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国家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使国家的执行权加以法律的约束,以及对行政权由法院成为统治阶成为可能,可以说,如果法律被国家和私人非正式协定所代替,相应的国家法制的成果便会丧失,因此,在参与行政和利益表达机制的过程中,要对这一交涉、交易进行规范,不能使他们在法的根本的约束力去掉。 当然,我们说有关的非正式的法或者是法律的规范之外,还有一些称之为容忍的法,也有人称之为软法,这一块与传统的法律相对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柔软的法,并不列于既定的成本的法,这个法过程当中,有存在不透明的状况,因此,民主的统治和责任需要加以完善。在现在宪法的拘束比较得以强调,宪法的遵守必须得到强调。参与也好,利益的表达也好,都需要秩序和规定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在秩序中追求幸福,在规则中享受自由。我们说在现代国家,人们有自由的权利,有要求享受国家社会组织所提供的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必要有遵守规则,维护秩序的义务。按照规则行事并可实现一定的秩序,包括市场、医院、公园等等,我们特别强调交通秩序各行其道,这样的规则和秩序,有利于各个领域的目的的实现,使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乃至个体利益之间得到利益均衡的重要表现,也是每个人和其组织对其尊重和遵守。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在道德安全法当中,成为立法的一种精髓,一种根本的宗旨,但是不能把以人为本讲偏了。我们讲以人为本,各行其道是基本的,也是最终的保障。当我们放弃了各行其道的秩序或者规则,而谈以人为本,紧紧地着眼于行人和机动车这样的弱者和强者,以这样相当然的理念探讨这个问题,就会引出诸多的偏颇,可能价值观的导向上出现重大的失误。这样的话,我们看看现实的案件我们就会有很多的感慨。 我们说每个人,每个组织对我们共同的规则、秩序的尊重和遵守,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说没有决定的自由,除非人人都自由,没有绝对的快乐,除非人人都快乐,没有绝对的幸福,除非人人都幸福,问题的关键是秩规定中寻找幸福,规则中寻找自由,需要有相应的规则和秩序,而规则和秩序的维护需要相应的手段,只要分析和论证,这些手段具有相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使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受到一定的制约,在符合比例的原则前提下便是忍受的,应当是可以忍受的,这是行政法中可以忍受的,这是我们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忍受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所做的必要的行政管理的这一措施。这实际上是我们的共同的约定。

  前面我们讲到宪法的理念,宪法赋予它这种规范的权利,同时宪法设定了它的权限、界限。 自由权和社会权,乃至国民福祉的实现离不开秩序,良好的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科学的规则,而要形成科学的规则,需要首先必要的养成对规则尊重的基本的观念,对规则的高度尊重,对规则的自我认同和对规则的自我遵守,乃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对每个人生活的维护。

  对规则的尊重和自我遵守,是主动认同和遵守,只有认同和遵守生活中的各种形式和规则,以及各种各样的秩序,才能充分地维持社会生活。只有在这种秩序下,人们才可以真正独立、自主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充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且当人们认为这项秩序和规则不在适合现实的需求,而需要予以改革或者是完善的时候,只有遵循这种秩序和规则,迅速建立和展开才能达到真正的目标。改革和创新,都需要以制度和规则来依法展开,我们在普法宣传中要知道这个重要新。我们只有将法律的精神渗透到种种的生活细节,才能丰富和加深对正义的认识和把握,从弘扬法制精神的要以出发,对功能日益分化的法律程序给予必要的关注,对继承的法规则和制度,予以充分的尊重,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予以相应的反思、改革、完善,拓展法制理念化的范畴体系,可以说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我最后的一段强调的这样一种内容,就是说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应该是每个公民应该有的基本意识。我们在前面讲到宪政的理念,宪法的理念,在于规范和制约政府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必须依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法律的权威。而实现尊重法规则和法秩序,维护法规则和法秩序,发展和完善法规则和法秩序的目标,在我国还是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目标,目前着重强调的是树立法制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在“法制宣传教育网上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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