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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与硬件协调发展宣传和谐社会的法制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1:36 法制日报

  大家知道,我们社会主义和谐,是通过法律引导、调控等等来保障的法制社会,以和谐为内在要求的法制社会,不仅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各种法律机制作为其硬件,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制观念、法制文化作为其软件。我们已经进行了二十年的法制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五五”普法也即将开始,所有这些努力,我认为都是有助于打造法制软实力、实现法制软件与硬件协调发展的。

  二十年的普法工作,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公民从1985年开始接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经过四至五年的时间,广大的群众学习了法律知识,培养了法制观念,提高了法制素质,很多人树立了自觉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观念。而我认为,二十年普法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将迎来“五五”普法的新任务,“五五”普法是对中国特色的二十年普法工作的有机继承和必然延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二十年普法确定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坚持和发扬各地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实际经验和做法。这是我们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最宝贵的资源和最难得的财富。同时,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地推进普法工作,在规划和实施“五五”普法的工作中,努力实现普法观念、普法思路、普法机制、普法体制、普法方法等多方面的创新,“五五”普法最大的创新试点在什么地方?我个人认为,在于我们未来的普法工作坚持马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在民主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可获缺的作用。二十年法制教育所宣传的宪法精神和法制观念,其基本内容和观点主要精神和等等,都体现了现在法制的要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将继续发挥作用。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时,还要根据和谐社会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法制观念,着力宣传和谐社会的以下八个方面的法制观念:

  第一,民主法制的观念。民主法制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观念,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使这种权利使权为民所用,利益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确实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和谐社会要求从善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两法双治的前提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建立法制社会,确实做到监督共权,保障人权。

  第二,树立宪法和法律治善的观念。宪法是最高权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也是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所以,我们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党的权威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没有公平和正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人际的和睦,民族的团结。作为公平正义,首先要确立规范准则,道德习俗,作为法律的补充,并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公平分配正义,使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最大限度体现人民所要求的公平正义,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高效的实现法律所分配的各种正义,使每个社会的主体依法各得其所。通过公正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式,对偏离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受到的侵害的利益得到纠正。

  第四,平等自由的观念。平等自由是社会主义的前提,社会主义和谐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实现每个人充分自由的发展为其崇高目标,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平等和自由都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这种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这种自由是法律内的自由,谋求法律之外的自由和平等,必然导致特权和不自由。因此,建设和谐社会,一方面要求人人获得法制内的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求从立法、法律监督等等各个环节,根据人民的一直和利益诉求提供真正的,切实有效的平等和自由。法律不应当违背人民的意志,限制人民的自由,不应当成为制造法律上不公平的依据。

  第五,保障人权的观念。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文化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们国家的宪法,成为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宣传保障人权的法制观念,一方面是要唤起人权主体意识,充分行使和享有人权的各种权利,认真履行人权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通过改革、发展、建设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为实现人权创造条件,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种保障。

  第六,安定有序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主要通过法制来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在现代社会,法制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与人之的治国理念和凡事相比,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定秩序。通过法制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也不是没有违法犯罪的社会,而是在这个社会中,法制能够提供预防和解决矛盾的机制,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具有补偿和救济权利的安排,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安排,有效发挥法制的机制,功能制度等多方面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期安定,秩序与和谐。

  第七,良法善治的观念。和谐社会不仅要有法可依,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制度渊源,实现良法善治,进而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良法体系。这要求立法体系两法价值要求,立法要求科学化、具有可实施性和操作性,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其此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法制宣传和公正司法执法等途径,使法制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检查权,依法办事,真正实施两法自治。

  第八,共同富裕的观念。我国的立法对于正义的分配,也就意味着对权利利益的分配。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是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这是问题的观念。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据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消极两极分化,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法制不仅是缩小差距,而且是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法律保障。我认为在未来的“五五”普法过程中,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和法制观念。以上八个方面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林在“法制宣传教育网上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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