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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被拘不服 状告公安机关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4:10 新桂网

  新桂网南宁12月9日讯(记者黄玉婷 通讯员文莲 赵丽红)覃某因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而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遂以处罚决定不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12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并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覃某在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开设一间饮食店。2005年6月22日下午5时许

,韦某、颜某等人去到覃某所经营的店铺,并在该店铺内进行赌博。当天,仙葫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前往覃某所开设的店铺进行查处,并于当天将在覃某店铺内参加赌博的韦某、颜某某五人以及覃某一起带到派出所进行审查。五人均承认在覃某店铺内进行赌博所使用的桌子、凳子和扑克均为覃某提供,覃某也承认其为韦某等人在其所开设的店铺内赌博提供了条件的事实。青秀分局据此于2005年6月23日对覃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覃某因不服青秀分局的处罚,于2005年6月29日向南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南宁市公安局于2005年7月20日决定维持对原告的处罚裁决。覃某认为青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且因被拘留导致了铺面租金损失和商品报废,遂于2005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回青秀分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1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青秀分局作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仙葫经济开发区发生的赌博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被告青秀分局提供的韦某等五人的证词、现场检查笔录及原告覃某本人在案件调查中的供述等证据,均可证实原告覃某有为韦某等人提供场地、桌子、凳子、扑克进行赌博的行为,被告青秀分局对原告覃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关于原告覃某提出的由被告青秀分局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共1600元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在审结该案时,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05年6月23日对原告覃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原告覃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1600元的诉讼请求。

  编辑:扈倩 作者:黄玉婷 文莲 赵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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