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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厂方指与顺德勒流厂家联合制造 “电话灯”制造商浮出水面 电信回应: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4:25 南方日报

  本报《佛山观察》今年11月18日C01—C02《“电话灯”揭秘》报道推出后,受到多方关注。日前,南海龙先生收到“电话灯”后带给笔者。卖家所指的佛山厂方究竟是谁?厂家会不会承认生产电话灯?使用电话灯是否违反了与电信公司的协议或其他民事法律规定?若因电话灯的使用发生意外灾难性事件,责任如何认定?电信公司又作何反应?电信可否对厂家和用户提起诉讼?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案例可能会催生一些行业新规范。

  电话灯疑点之产品

  产品标准号原是莫须有

  电话响灯闪接电话灯灭

  电话灯外包装的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内,邮戳是江西樟树,寄件人详细地址栏写着江西樟树市某包装分厂。包装盒一面正中写着:电话防雷应急灯,下方写着:假日科技恒进塑胶电子联合制造,并注明了电话传真号码。

  拿出电话灯笔者看到,它跟普通台灯最大的区别是,灯罩内有12个白色“小灯管”,此外,还有一根电话接口线。在灯座底部,笔者看到一张合格证和两张产品说明。其中,合格证上注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此外还有厂址及电话。而两张产品说明纸一大一小,其中大张的写着产品名称为:荧光台灯,小张的产品名称写着:LED台灯。

  笔者发现,小纸说明只有型号、执行标准、额定功率等,没有厂家信息,而且贴住大纸说明部分内部。

  按照龙先生说明的使用方法,笔者将台灯附的电话线插入电话机另一接口(外线)后,灯亮起来了。光源照亮范围约手掌大小。

  插入电话灯会否影响电话接听?为此,笔者拨通了接上电话灯的电话。电话铃一响,灯光就随即闪烁,当拿起听筒时,灯就灭了,当放回听筒,电话灯恢复照明。

  电话灯使用是否安全?

  电话灯使用是否安全?笔者将电话灯送往顺德区产品质量监督所进行相关咨询。一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见到这样的产品,他介绍,一般情况下,用电信网络包括电话机都需要要入网许可证,但电话灯没有。这至少说明厂家和用户是未经电信允许而生产或使用。

  该工作人员说:“可以断定电话灯用的是电信的电,但这种产品作为新事物在技术、使用合法性方面是有争议的。由于是电信产品,有关技术合法性等方面需向研究部门咨询”。

  根据电话灯上提供的产品标准号,该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国家标准信息网查找,结果是投光照灯具光度测试,与电话灯南辕北辙。该工作人员表示,电话灯的厂家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

  发光二极管一个不到两分钱

  一知情者指出,事实上电话灯的成本非常低,而笔者手上的电话灯在10元以内,首先发光二极管一个不到2分钱,12个共两毛钱左右。佛山有光电厂,专门生产发光二极管,因此在佛山生产这种产品成本会更低廉。因此成本主要是电话灯的灯壳,佛山电饰厂家也很多。这可能是找佛山厂家合作的原因之一。

  广东省顺德区产品质量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建议,电信可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行动,将事情进一步查清。

  电话灯疑点之厂家

  江西厂方自曝:与顺德厂家合作生产

  包装盒与灯座底部的厂家两者有何关系?到底谁是真正的厂方?或者另有其人?为深入了解情况,笔者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勒流厂家负责生产电话灯外壳?

  笔者按照包装盒上电话打过去,一位自称刘小姐的介绍是假日科技恒进塑胶电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她电话里脱口而出:“我们与佛山勒流的厂家是合作关系,即他们生产电话灯外壳,我们生产灯上的发光二极管并负责组装销售。”

  据介绍,电话灯分成三灯,12个灯的包邮价25元,20灯型号包邮价32元,还有一种24灯的包邮价35元。前两者只能插在电话接口上使用,第三种可在电话及市电上都可使用。

  如果购买量超过30台可通过宅急送等物流方式快速送货。

  尚未有电信部门追究责任

  据介绍,目前销售量最好是在浙江、重庆,累计销售数万台。有的会在外面摆摊销售,大都通过厂家订购及网上邮购。代理商从每台灯获取的利润一般在10元以上。

  刘小姐还告诉笔者,如果有兴趣可能发展成为公司的代理商,因为在广东省还没有公司的销售代理商。据介绍,网上邮购销售者是代理商之一。

  在问及电信部门会否追究责任时,刘小姐立即表示,由于电话灯功率极低、不影响电话机使用,因此到现在为止还从未遇到这类情况。

  暗访勒流厂家:“有人冒充我们”

  按灯座的合格证和产品说明,顺德区勒流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可能是电话灯的厂家。

  为了解情况,笔者假借“商人”身份与该公司姓陈的业务经理取得联系。笔者介绍,有朋友从网上订购了一款台灯,插电话线就亮,希望绕开中间商与工厂直接做生意,希望能到工厂看一看生产规模、技术实力。

  但陈姓经理马上否认,称没有直接插电话线就可使用的灯,也不知道有这种产品。笔者强调,电话灯上有贵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而且也是根据以上信息联系到公司的。

  在核对一致的厂址信息后,陈姓经理称:“可能是有人冒充我们公司吧!我们也想查一查”。

  广东省顺德区产品质量监督所一工作人员,见电话灯后回应,如果勒流的厂家否认是自己的产品,那可能是包装盒上江西的樟树的厂家,这样的话江西的公司产品就属于生产无标准号、无厂家、无地址的电话“三无”产品,是属国家严厉打击的假冒伪劣产品之列。根据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商和生产商负有同等责任。如果生产商不愿承担责任,仍可找销售商追诉责任。

  电话灯疑点之对策

  电信:具体行动方案尚未制订

  亲眼见到电话灯后,佛山电信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此进行处理,但必须进一步了解情况才能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同时,也希望用户勿购买此类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佛山电信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说,利用电话电源照明对电信设备是非常危险的。从用户板方面来说,用户端电源是由交换机用户板经测量室横直列直接提供,直列的保安器起电流保护作用,用户板无论在静态还是通话时,其电流都很小,均不会出现发热现象,所以保安器不起作用,当用户端接入照明设备后,用户板承担的用电功率就会增加,长时间使用容易造成通信性能下降、用户板发热烧坏等问题。

  此外,从用电负荷方面看,额外的用电设备会增加交换机的用电负荷,将对通讯网络造成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通信网络瘫痪,后果不堪设想。再有,用电安全方面:用户在使用此种产品时,若不注意安全或对用电不了解、疏忽大意,很容易将高压市电引入电信公司的通信设备,造成通信设备故障及人身安全威胁。

  电话灯疑点之律师问答

  用户和厂家或构成共同侵权

  针对电话灯生产、使用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咨询了广信律师事务所赵剑发律师。

  记者(以下简称“记”):电话灯用的是电信的电而且据知情人士分析还会破坏电话线等通讯设施,这种取电方式是否有违电信或通讯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

  赵剑发(以下简称“赵”):如果电话灯及类似产品的使用确实使用了电信部门的电,并会对用户板及公用电信网络等通信设施造成破坏。这类电器的使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禁止的“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记:用户使用电话灯是否违反了与电信公司的协议?若是,涉及到哪些具体条款?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赵:存在于电信公司及电话用户之间的电信合同属服务合同。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地区的电信局也许有不同的规定。我注意看了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本地电话服务协议》格式合同。该协议中对是否许可用户使用电话灯等类似电器并无明确规定。该协议第二条第2项规定,如果未经广东电信同意,改变本地电话使用性质的,其有权暂停电信服务,但电话灯等电器通过电话取电是否构成“改变本地电话使用性质”存在很大争议。

  尽管如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利用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条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亦应理解为是一种附随合同义务。电话用户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将很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从民法角度说,如果电话用户使用电话灯确会耗用电信局的电能,并对电信网络造成损害,其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在电信网络使用电话灯将构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本地电话服务协议》规定,电信公司系根据客户在登记表中确认的服务项目向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合同标的物应是通讯服务,而非提供电能。当然电信网络中亦存在电流,但这种电流仅系电信服务提供支持或条件,而非供电话用户作其他用途使用。如果电话用户要以享受电信服务之外的其他目的利用电信公司的电能,其应另行征得电信公司的同意,并不得对电信公司造成其他的损害,否则将侵害电信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根据上述《民法通则》规定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厂家生产这种电话灯是否合法?

  赵: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禁止这种电话灯生产的国家规定。因此,很难说这种电话灯生产的本身构成某种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如果厂家生产这种电话灯并进行销售,随着电话用户在电信线路上对电话灯的使用,很可能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构成对电信公司的侵权行为。因为从电话灯本身看,只能在电话线路上使用,厂家生产并销售这种电话灯给消费者时,已经会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但仍故意为之,在某种程度上说,很可能会被理解为是一种教唆购买者侵害电信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这种电话灯的使用的确会损害电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生产厂家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记:若因电话灯的使用发生意外灾难性事件,在责任认定该是哪一方?还是多方?怎样对责任分析?

  赵:如果电话用户被认定是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在电话线路上使用电话灯,其责任应由使用电话灯的用户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前面提到的电话灯的生产厂家因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理由,生产厂家恐怕亦难逃其责。分析这类责任主要应围绕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电信公司是否按约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二是电话用户是否依约使用了电话线路;三是哪一方在该灾难性事件中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

  记:这个案例对相关行业或部门有何作用?

  赵:有可能会催生一些行业规范或各部门合作让厂家停止生产,如果说这种电话灯的使用会不可避免地损害电信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共电信网络造成破坏,在逐一要求使用电话灯及类似产品的用户停止使用存在很大困难的情况下,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就是禁止这类使用电话线取电的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显然,如果国家不出台禁止性的规定,这难以办到。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出台这类的规定之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类电子产品对电信公司及电信网络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和论证,并探求解决和避免之道。毕竟,从另一个角度上说,这类电子产品很可能是一种新型的节能和便民产品。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处理得好,将会是一件有利于民众的事情。

  本版撰文:刘三琴陈勇儒夏小荔

  图:

  电话灯光源照亮范围大约只有手掌大小。郎树臣摄

  电话灯上的产品说明“重峦叠嶂”,让人一头雾水。郎树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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