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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后1年状告医院未能提供尸检被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6:32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2月9日电(记者张兴军)因怀疑医疗单位诊断、救治不力从而造成儿子死亡,河南一农民在儿子死亡1年后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然而由于未能在儿子死后及时提供尸检,导致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据河南获嘉县大辛庄乡农民郭社平介绍,由于17岁的儿子郭某在田间喷洒农药“百草

枯”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2003年7月31日,自己陪同儿子到获嘉县精神病院就诊。医生经过检查诊断后,给儿子开了药物,进行门诊治疗。此后两天,郭某病情好转,接诊医生仍采取最初治疗原则继续给予药物治疗。

  然而8月9日,郭某又出现了发烧、咳嗽、胃部不适等症状,精神病院的接诊医生经过诊断后,给予清凉解表、扶正祛邪、健脾和胃治疗。谁知郭某当晚病情即发生恶化,郭社平随即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抢救。由于病情危重,紧接着郭某又被转往该县中医院。到中医院后,患者已出现口唇青紫、神志不清等症状,医生诊断为“百草枯”中毒合并呼吸衰竭,因抢救无效,郭某最终于2003年8月10日零点30分死亡。郭社平随后即将儿子的尸体作了处理。

  事后,由于怀疑医疗单位对儿子的死负有责任,2004年8月10日,在儿子1周年祭日之际,郭社平愤然提起诉讼,将两家医疗单位告上法庭,请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41万余元。经新乡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郭某死于呼吸循环衰竭,但由于未做尸体解剖,导致患者呼吸循环衰竭的原因无法确定,因此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据此,新乡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造成无法查明死者死因的是患者父母不能及时提供尸检,对此结果,死者父母应承担责任,故依法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律人士就此提醒广大患者和家属,按照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死者进行尸检是证明患者死亡原因的必要技术手段,如果因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尤其是当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提出尸检,以便确定死因,保护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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