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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化抑制社会公德的滑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0:05 红网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交往中所形成的,被大家所公认并共同遵守的,用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效果的重要表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遵守社会公德的现象比比皆是。随地吐痰,扔垃圾者有之;在公车上不让座者有之。记得早在2002年韩日世界杯时,在关注中、日、韩各队的赛场竞技比拼时,有不少媒体颇为巧妙地将镜头瞄准了各队的球迷拥趸之临场表现,抛却各自的热情度、“忠诚度”、凝聚力不谈,有一个细节报道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不论最终比赛结果胜负如何,日、韩两国的球迷们在退场前,总会不约而同地将面前的旗帜、标语、纸屑垃圾等捡拾起来,并装入随身携带的环保袋,待其全部退场后,其球迷聚集区整洁干净得同开场前几无分别。而反观中国球迷聚集区,秩序杂乱不说,小旗、标语、纸屑垃圾更是四处散落,甚至连坐椅上都是污秽不堪,活脱脱一个“垃圾处理中心”。

  也许有人认为遵不遵守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是我自己的事情,而与他人无关。其实不然,在开放型的现代社会中,人的“公共属性”越来越重要,无数行为个体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基石,当人们有意无意淡化和漠视公共道德信条时,当人们在公共场所放任自流时,其损害的不仅是个体的道德形象,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德堤坝的冲击与侵蚀。

  因此,我认为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必须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实施,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括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

  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

  (稿源:红网)

  (作者:曾革楠)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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