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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刀划破法律道义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0:05 红网

  2005年11月26日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天。而对于四川巴中巴州区的少女晓梅来说,则是永生都不能忘记的一天,晓梅所有的梦想与憧憬都在这一天过后变得荡然无存。

  11月26日,双桥区男子张家春流浪到四川巴中巴州区恩阳镇,欲强暴少女晓梅未得逞,遂持锋利的刀片袭击:少女头、手、腰等部位共被划91刀,顿时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其悲惨遭遇迅速引起当地各界关注。12月7日媒体又追踪报道了这则消息,经过专案组到双桥区调查后发现张家春有精神病,不负法律责任。专案组鉴定结果显示:1、精神分裂症;2、1月26日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实施强奸并故意用刀片划伤受害人91刀的变态恶魔张家春被司法机关宣判无罪并释放,而理由仅是张家春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恰恰作案那天正好犯病,所以就不负刑事责任了。

  面对这样的一纸裁定,任何被害人无论是从精神还是心理都难以承受。笔者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公民,仍认为这是对被害人晓梅和她家属的最大不公。在这里笔者不禁想问一声,法律是保护谁的?是保护正常的公民还是保护所谓的“精神病”。

  罪犯张家春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笔者查了一下什么叫做“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能力责任,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换言之,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实际上,这一条定义并不严谨。一个人喝多酒也同样会失去理智、失去控制,那么你能因此说他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此看来,冠冕堂皇的法制岂不是为保护恶人而制定?而张家春在“犯病”时还能知道去解少女的裤子,要与少女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少女的反抗时,采用恶劣的暴力手段,用捡来的刀片(张家春语)来残酷迫害被害人晓梅的肉身,这不是辨认能力是什么?张家春居然在犯“精神病”时还知道刀片是作何之用,显然他非常清楚自己在干什么,只不过他因过于的丧心病狂而丧失了道德的良知。

  记者同样走访了张家春所在的村镇,当村书记知道张家春残害少女的消息后并没有太大的惊讶,因为张家春曾有过相似的罪恶史。他在2000年曾交往过一个女朋友,在半夜趁女朋友熟睡之际,强行脱去其内裤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结果对方识破张的本性后愤然提出分手并离去。

  毫无疑问,张家春是一个地道的“恶魔”。像这样一个精神病人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将其送到精神病院本身就是渎职。而今在张犯下重罪之后又无罪赫免,这是对法律的最大嘲讽。作为张家春监护人的母亲秦小兰更是无力赔偿受害者的一切医疗及其他费用。那么,在法律失去了原本的力量后,谁又给被害人晓梅一个公道?

  (稿源:红网)

  (作者:王人龙)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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