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酒类销售配上"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1:28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郑春平)卖酒要先登记备案,怕假酒可事先“验明正身”。江苏省经贸委昨天召开全省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行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

  从明年起,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须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这张“随附单”详细记录售货单位、购货单位、品名、规格、产地、批号等流通信息,堪称

酒类产品“身份证”。这个“随附单”将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凭它可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另外,明年起还首次要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只有符合酒类产品销售条件者,才能进行酒类产品销售。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