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属信用证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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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1:53 京华时报 |
本报讯(记者邹桂)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个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4种情形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规定指出,有如下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是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是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是受 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是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