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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贪”书记终审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6:3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相要挟,大肆索要钱财1553.9余万元,贪污公款57万元,挪用公款25.05万元用于个人还贷——在腐败分子当中,集贪财、贪色、贪名于一身的朱福忠可以算是典型。在贪财路上一路狂奔的龙泉驿区同安镇原党委书记朱福忠,终于奔到了人生的尽头。昨日,省高级法院通报:经过数月的审理,该院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3罪并罚,终审判处其死刑。

  目前,对朱福忠死刑的执行,省高院已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何伟 聂敏宁 本报记者 周牧

  一贪·财

  狡辩“不收钱要被追杀”

  在审理朱福忠一案时,他的一番辩解让人“耳目一新”:“如果我不收下他的钱,我将被他派来的杀手杀掉!”原来,公诉人在追查一笔成都某建筑公司总经理田某某的36万元行贿款时,朱福忠辩称,他和田的矛盾极大,田曾花钱雇了3个杀手四处追杀他。后来为了缓和关系,田找到他,一定要将钱交给他。因为怕田某再找人追杀自己,他“被迫”收了钱。

  手段1:个人还贷挪用公款 经查,1996年1月,朱福忠以个人名义在龙泉驿区信用社以建房为由贷款25万元。1997年到期后,他安排江某用镇财政所公款为其归还了25.05万元的贷款本息。为平账,2003年11月,朱福忠找到在同安镇搞开发的成都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了一张“收到同安镇人民政府利息25.05万元”的虚假收据,交由江某做账。

  手段2:私人炒股侵吞公款 2002年12月,朱福忠为冲抵前期安排江某以各种名义套取公款,用于其个人炒股而打的白条子,找到成都阳光精密铸造厂厂长付某、同安镇镇长何某、副镇长胡某等人,谎称镇上有些费用不好处理,要在阳光精密铸造厂的拆迁赔偿费中虚增57万元来处理。随后,他安排江某将原定162万元的拆迁赔偿费虚增为219万元。之后,江某按照朱福忠的安排将57万元交给会计做账,从而换回为朱福忠套现用的白条子。

  此外,检方查明,朱福忠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侵吞镇财政公款33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手段3:巧立名目索取贿赂 从2002年11月以来,朱福忠以借了高利贷,急需还钱为由,向在同安镇承建龙泉阳光体育城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的四川大行宏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索要现金2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此外,从1998年至2004年1月,朱福忠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和“镇政府开支大,需要帮助”等理由,向在同安镇承建工程的各建筑公司索要人民币共1183万元,用于冲抵用白条子套取的公款和个人炒股。

  二贪·色

  送情人留学 买车又买房

  经有关部门调查,因为妻子比自己大七岁,朱福忠和妻子早已貌合神离。为了排遣烦闷,1996年上半年,朱福忠利用到某大学作关于小城镇建设方面的报告机会,认识了该校学生杨英(化名)。他不失时机地向与女儿一样年龄的杨英发出邀请,毕业后到同安镇“发展”。

  到1996年下半年,杨某在大学毕业后找到朱福忠,并很快被朱福忠任命为某总公司办公室秘书。对于朱福忠的“豪气”,杨英“懂事”地倒在了他的怀里。

  不久,杨英向朱福忠提出,想到英国留学深造。朱福忠一听,二话没说,花了大笔资金将杨英送到英国的伯明翰大学学习。两年半后,杨某怀揣着英国的硕士学位回国。

  朱福忠拿出近40万元为回国的小情人在成都购买了高档公寓,进行了豪华装修,置下了高档家具,又给几十万元让她去买一辆雅阁车。但杨某很有心计,只买了一辆奥拓车,为自己省下了一笔现金。害怕小情人感到寂寞,朱福忠又拿出250万元,让她炒股“玩”。

  三贪·名

  拍电视剧吹捧自己

  在担任同安镇党委书记长达15年期间,朱福忠自认为该镇的发展全靠自己的工作能力,养成了行事霸道,听不得不同意见的作风。他将镇上的土地买卖权、定价权、规划权、签约权等全捏在自己手中,个人说了算,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想卖多少就卖多少。

  据了解,为了吹捧自己的业绩,就在有关部门盯上这个成都受贿金额最大的贪官之前,朱福忠以本人为原型,邀请了一些演员拍摄一部名为《阳光灿烂的日子》的电视剧,从其童年演绎他的一生。不料,片子尚未拍完,朱福忠却已经锒铛入狱了。

  判决

  举报有功 逃不脱死罪

  今年2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检察机关指控朱福忠的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朱福忠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省高法经过审理认为, 朱福忠作为龙泉驿区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以及镇办企业的阳光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53.9余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另外,朱福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57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而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朱福忠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其还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但鉴于朱福忠大肆索贿,索要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索要的大部分资金是在同安镇承接有工程的公司、企业所应得的工程款,并将赃款用于其个人炒股、集资和供他人开支等,大部分赃款未追回,情节特别严重,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朱福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目前,此案正依法报最高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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