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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前官员王小石一审被判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7:0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于世卿) 轰动一时的王小石案昨日作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一名被告人林碧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北京市一中院查明,200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林碧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

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72.6万元。

  其间,被告人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参与东北证券公司承销凤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贿赂款67.4万元。

  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还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承销亚盛集团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向亚盛公司索贿31.8万元,非法占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刑期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对林碧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18项证据证明王小石有罪

  今年11月8日,北京一中院曾公开审理王小石案,辩护律师曾为王小石出庭作无罪辩护。在本次判决中,有18项证据证明王小石有罪。而将各项主要证据连接起来,也可以了解王小石及林碧的犯罪经过。

  凤竹纺织董事长陈澄清证明,2002年初,凤竹公司经林碧联系,由东北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主承销商和推荐人。2002年3至4月,凤竹公司支付给林碧人民币140万元。这一方面还了人情,另一方面可以让林碧为公司上市审批去做一些工作。在凤竹公司上市申请报到证监会审批的时间里,林碧介绍陈澄清与在深交所工作的一个姓王的人见了面,这个人以前在证监会总部工作。

  原凤竹纺织副总经理林宇证明,为了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公司上市审核批准,他向公司建议托林碧去疏通证监会人员关系,林碧提出要150万元,后凤竹公司分两次将140万元付到了林碧提供的账号内。在凤竹公司上市申请报到证监会时,林碧带其与公司的董事长陈澄清到深圳见了王小石,介绍了凤竹公司的基本情况。

  林碧的弟弟林海证明,林碧曾借用其建行龙卡,2002年上半年,林碧曾让其将卡中的15万元转到一个户名为王威的账户内。

  王威证明,2002年2至3月份,王小石通过同学张传保的妻子殷珊,两次借用殷珊的同事王威的建行卡,接受外地转来的汇款。2002年8至9月,张传保、王威分别将卡内的33万元、39.6万元提取出现金交给了王小石。

  原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副处长楼坚证明,2002年,王小石曾带着凤竹公司的一个副董事长请其吃过一顿饭,目的就是希望在审核该公司申报上市的材料上尽快一点。

  曾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预审员的齐蕾证明,2002年3至4月份,其接手凤竹公司上市申报材料法律部分的审核。王小石通过证监会的其他同事介绍,请其与凤竹公司的董事长陈澄清一起吃过饭,王小石、陈澄清托其尽快办理,有法律问题及时沟通。

  被告人王小石的供述证明,2002年,林碧让其帮助凤竹公司沟通股票发行一事,说企业可以给60万元。于是,王帮助引见了楼坚、齐蕾和凤竹公司的老板吃了饭。后将王威的账号告诉了林碧,林碧转来人民币72.6万元。

  被告人林碧的供述证明,他与陈澄清、林宇一起见了王小石,王表示可以帮忙。2002年3至4月,凤竹公司支付其140万元,由其转给王小石72.6万元。

  王小石林碧多项物款被没收

  在本次判决中,记者发现,王小石和林碧多项物款被依法没收。

  判决书最后列出了本次案件扣押款物的处理清单,其中在作价后予以没收的物品包括,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外接电源1个、光盘4张、软盘1张、U盘1个、163上网卡1张、本田雅阁牌轿车1辆共7项。直接予以没收的物款包括,汽车行驶证1本、汽车钥匙3把、机动车统一发票1张、冻结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内的人民币50.40元、冻结于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一本通内的人民币11.03元、冻结于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内的人民币122.60元、冻结于招商银行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折内的人民币15.28元、冻结于兴业证券福州湖东路营业部内的人民币687.07元。另外,扣押物中钥匙2把、汽车驾驶证1本发还被告人王小石;中国建设银行龙卡1张、招商银行一卡通1张发还给林碧。

  判决书称,将继续向被告人王小石、林碧追缴违法所得的不足部分,予以没收。(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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