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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朋友和公司 谁是房子真正的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7:4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记者周琼实习生朱麟华通讯员范宏雷

  2002年1月,深圳本钢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宋某因为一起车祸意外死亡,在他的身后,遗留了一套房屋。昨天,宋某的儿子、好朋友和他生前供职的公司手持证据闹上了法庭,大家都说自己是房子的主人。一套房子怎么会有三个主人呢?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1993年说起。那一年,宋某从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鄞州古林镇藕池新村的一套房屋。在购房发票上,宋某写上了“深圳本钢公司宋某”的字样,但一直没有做出产权证。宋某身亡后几年,他在北京工作的儿子无意间得知了此事,几次前往宁波进行调查。几经周折,终于得知了房屋的具体坐落地点,但此时,他惊讶地发现,该套房屋的所有发票和相关的手续证明文件都在父亲生前的一位红颜知己“汪阿姨”手里。追讨未果后,宋某之子便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所占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对于宋某之子的说法,汪某在法庭上显得十分委屈。汪某和宋某是十分亲密的好朋友。2001年7月,因为宋某的女儿要出国留学,宋向她借了30万元钱,本约定在10月归还,但后来由于宋某在一笔生意上亏了些钱,当年年底,宋某便提出用房子来抵债,所以才将相关的资料交到了她手上,并约定到时去办理手续。不料不久宋某因为车祸意外去世,这件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汪某认为,这套房子的产权应该是属于她。

  在原被告双方闹上法庭的时候,突然又有第三方———宋某原供职的深圳本钢公司参与了诉讼。该公司代理人认为,当年宋某购买房屋是受公司委托而办的,并非是以个人名义。根据发票上所显示,出资方也是该公司,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由该单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房子的产权究竟该属于谁?在昨天的庭审中,三方的争辩十分激烈,被告汪某承认,宋某在抵债时曾告诉她,当时房子是公司买的,但公司已把房子给了他,因此她才收下了相关凭证。原告宋某之子提出了许多疑点,例如在1993年,6万余元的购房款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该公司代理人却无法提供出具体款项和资产入账的相关证明,这与情理不符。他认为,凭借写有父亲名字的相关权证,就可以证明房屋是由自己的父亲购买。

  最后,讼争的焦点集中到了一点上,房子究竟系公司购买还是宋某个人购买?法院通过对房管部门等的走访和对相关证据的取舍,最终认为,宋某作为公司职工,在1993年筹建本钢宁波公司期间购买了房屋。由于当初买卖房屋没有书面合同,该付款行为应当理解为合同的订立行为,因此认定本钢公司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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