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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拆除“太阳能”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0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江研金陵晚报记者徐宁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上午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告:钱伟,江宁区文化名园荷风苑某幢2楼居民

  被告:南京方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阳能”遭拆除

  原告:我去年购买了文化名园一套房子,于今年11月1日入住。11月6日,我花1300多元钱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并在房顶上安装。安装时,小区物业保安都曾看到,并没有加以阻拦或告知不能安装。但11月7日,方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成物业)在没有和我作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将安装好的太阳能拆除。

  我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方成物业恢复太阳能热水器原状,如有损坏更换新的,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精神及其他损失费500元。被告(代理人):在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上,以及业主公约上都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占小区公用部位,包括在楼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原告在没有征得物业以及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使得顶楼的住户很不满意,发生了激烈矛盾,对方成物业声称要将“太阳能”拆除扔到楼下。方成物业考虑到安全以及保证热水器完好等因素,请了一个专业工人对“太阳能”进行了拆除。

  法庭进行审理后,双方对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及被告将之拆除都没有疑义,于是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业主能不能装“太阳能”

  被告(代理人):去年8月20日,原告与东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上,就有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在楼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原告当时也在此契约上签了字。

  原告:这是“霸王条款”。我签订房产买卖契约时才知道,但那时我已经交了定金,不可能为了这一条不买房子啊!这个条款明显与国家大政策相违背。

  被告(代理人):该楼盘的设计部门以及建设部门各自出具了一份证明,明确楼体为坡面屋顶,未设计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专用框架,考虑到一旦安装后会影响到楼体的稳固性、屋面的负载程度以及小区的美观,不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原告:文化名园第一期也都是坡面的,但还是有业主安装了“太阳能”,说明房屋质量可以承受安装“太阳能”。

  被告(代理人):文化名园业主委员会也出具了一份证明,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屋顶是业主公用部分,个别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安装“太阳能”。

  物业能不能拆“太阳能”

  原告: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方成物业不是执法部门,拆除太阳能时并没有通知我,我也不在现场。

  被告(代理人):方成物业在拆除前,曾多次找原告协商,希望其能自己拆除,但都遭到了原告的拒绝。拆除“太阳能”,方成物业是为了避免顶楼业主做出过激行为而不得已的行为,拆下的太阳能热水器也一直都被妥善保管在小区方成物业公司内。

  激烈辩论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业主大会有决定权

  据南京物业管理行业一位资深人士介绍,对于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和使用国家早有政策支持。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便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开发商自行制订业主临时公约,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则制定一个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业主入住前签订,对所有购房人都适用,其中双方约定业主不能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但这只是个业主临时公约,也可以进行修改。由于屋顶是公用部位,并不是最顶层或者哪一层居民的私有空间,因此就需要小区入住率在50%以上后,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对临时公约进行讨论,如果大部分业主同意可以在楼顶上或者小区其他地方安装“太阳能”,那物业公司也无权干涉或阻拦。(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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