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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裁定卡通形象“维尼熊”版权归属仍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22 新华网

  新华网洛杉矶12月8日电(记者曹卫国)美国洛杉矶一家法院8日驳回了卡通形象“维尼熊”版权继承人要求中止授权合同的请求,裁定斯莱辛格公司所拥有的“维尼熊”版权仍然有效,这意味着长期使用“维尼熊”形象的迪斯尼公司每年仍要向斯莱辛格公司交纳数量可观的版税。

  与“唐老鸭”、“白雪公主”等一样,小熊“维尼”也是迪斯尼最受欢迎的卡通形象

之一。不过与“唐老鸭”不同的是,“维尼”并非土生土长的迪斯尼人物,而是出自英国儿童文学作家米尔恩的手笔。1930年,米尔恩与美国斯莱辛格公司签订协议,以1000美元的价格将“维尼熊”在北美地区的使用权卖给了该公司。斯莱辛格公司在1961年将“维尼熊”形象使用权租给迪斯尼公司使用,一直以来迪斯尼公司都要拿出从“维尼熊”身上所获利润的4%分给斯莱辛格公司。但今年两家公司矛盾不断,斯莱辛格公司指责迪斯尼瞒报收入,以达到少交版权使用税的目的,并因此将迪斯尼告上了法庭。

  为了彻底摆脱与斯莱辛格公司的纠纷,迪斯尼公司怂恿“维尼熊”版权继承人、米尔恩的孙女提请法院中止斯莱辛格公司对“维尼熊”所拥有的权利。米尔恩孙女援引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以版权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支持她中止与斯莱辛格公司的合同,理由是斯莱辛格公司将版权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过由于原告已故父亲米尔恩之子曾在1983年与斯莱辛格公司和迪斯尼公司重新就版权事宜进行谈判并签了协议,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要求。此前法院曾裁定1983年的协议等同新的授权合同,因此米尔恩家族无权将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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