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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员为追贼摔断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25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为学生看管自行车时发现窃贼,追赶窃贼中却不慎摔断了左腿,中年妇女段某向校方主张医疗费等权利,昨天得到了鼓楼区法院一审的支持。

  段女士称,她1998年3月内退,同年11月经人介绍,被某中学雇佣,负责看管学生自行车。今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她在看车过程中发现有一偷车贼正在撬学生自行车,就上前追赶,但不慎将腿摔成骨折。之后,她被及时赶来的警方人员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

不过因治疗而产生的大笔费用,校方却没有说法。无奈之下,她以上班时间抓贼摔伤为由,诉至鼓楼区法院向校方索赔3.3万余元。

  而该中学辩称,校方只能对段女士的受伤深表同情。因为校方实际雇佣的是段女士的丈夫闻先生,双方还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与段女士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是在看管自行车的过程中为抓小偷而受伤的,所以不该由校方为其买单。

  原被告的说法大相径庭,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调查发现,校方统一向学生收取自行车停车保管费用,每月由会计室发放闻先生工资500元,但工资发放表上没有闻先生的名字,只记载有自行车停车保管费。此外,校方未能提供发放闻先生工资的相关证明。而段女士坚持认为,看车的是自己,校方每月发放自己500元工资,虽然该款由他人代为领取,但在校方那里有工资发放表并记载有自己的名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且闻先生于2003年10月13日正式退休,退休前一直正常上班,退休后于2004年2月29日起从事保安工作,不可能再为校方看管学生自行车。因此,结合段女士提供的四位证人证言,其虽未与校方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但事实上从1998年起就为校方看管学生自行车,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故昨天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段女士3.2万余元。

  作者:李自庆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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